工廠登記及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1.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前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符前項標準而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業者,仍得依本法申請許可或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依本法管理。  
    因第二項標準修正,致工廠之規模範圍變更時,對於原非工廠規模範圍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該標準內訂定申請許可或登記之期限;對於已非  工廠規模範圍之業者,應於該標準內訂定工廠登記之處理方式。
  2.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工廠,如達下列各條件之一者,應辦理工廠登記:
    1. 廠地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2. 使用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2.25瓩以上者。
  3.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即產業類別),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為認定原則。
    但屠宰業或僅從事修理業務者除外。
  4. 申請工廠登記及變更登記應檢附之相關證件如下表:
應附書件項目 工廠登記 工廠變更登記
廠名 負責人 產業
類別
主要
產品
廠地
面積
建築物
面積
使用動力量、熱能
1,申請書 V V V V V V V V
2,廠地位置圖、建物配置平面圖及面積計算表  V V V
3,土地登記簿謄本(非都市土地)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都市土地) V V V V V
4,主要產品流程圖及機器動力設備清表 V V V V
5,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証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V V V          
6,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V
7,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V V
8,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V V V V V V
9,工廠登記證正本 V   V        
10,規費 7,000元 5,000元 3,000元 5,000元 3,000元 3,000元 3,000元 3,000元
注意事項
  1.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 書件份數原則上為四份,惟各主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
  3.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負責人印章。
  4. 規費一律以郵政?票繳費,並指名受款人為「經濟部」。
  5. 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6. 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辦理會勘或出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7. 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8.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者,應檢附工業 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 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備註
  1.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請自備申請書乙份,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或證明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2. 申請歇業登記,請自備申請書四份及原領工廠登記證正本。
  3. 表內「V」者,表示應檢附左列書件。
本府城鄉發展局工業課服務電話:(05)3620052,3620053
  1. 相關法令之查詢
      1. 工廠管理輔導法
        http://gcis.nat.gov.tw/elaw/query/LawList.jsp?LAW_CO=0900314010&IB_FLG=1
      2. 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http://www.moeaidb.gov.tw/external/ctlr?PRO=application.ApplicationView&id=47
      3.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30
      4.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http://www.dgbas.gov.tw/lp.asp?ctNode=5479&CtUnit=566&BaseDSD=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