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七休一之例外情形,勞動部已於108年12月2日公告修正(附件)。所指定之行業,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確有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例外型態之情形並同意後,再報請勞動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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