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企財字第 10909000570號令修 正發布第5點、第7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要點:

五、貸款適用範圍

    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急需資金從事復舊,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稅捐稽徵機關、工業區服務中心、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

七、貸款期限

    (一)資本性支出貸款

          1.廠房、營業場所(均得含土地):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寬限期最長三年。
          2.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寬限期最長二年。

    (二)週轉性支出貸款: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寬限期最長二年。

    (三)前二款承貸金融機構得視企業實際需求給予展延。

十一、申貸程序

      由申請之企業於遭受災害之次日起一年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該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