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於土地管制期間5年內,除移轉、供出租、營業外,戶籍遷出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列管之案件,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於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如:供出租及營業、戶籍遷出等,均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近年來諸多民眾因不諳法令,於核准重購退稅後土地管制期間5年內忽略戶籍設籍情形,隨意遷出戶籍,致遭稽徵機關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造成無謂爭議。因此,民眾如有重購退稅受管制之土地,除應避免於登記後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外,於管制期間5年內,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重購土地戶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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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