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100460432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11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立法理由:

一、目的:
    因應全球貿易環境快速變遷,產業應加速朝創新化、智慧化及高值化發展,為支持國內中小企業升級轉型,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金額度與來源:
    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二千億元,由承貸銀行自有資金辦理,貸款風險由承貸銀行承擔;各承貸銀行承辦本項貸款之委辦手續費支付方式如下:
    (一)貸款總額度新臺幣一千億元以內,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依實際貸放平均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一點五支付,支付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最長五年,並得視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財務狀況調整委辦手續費率及支付期間。
    (二)貸款總額度逾新臺幣一千億元之部分,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依實際貸放平均餘額以年息百分之零點七支付,支付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最長三年,並得視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財務狀況調整委辦手續費率及支付期間。
三、貸款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並取得經濟部資格認定核定函之中小企業。
四、貸款用途:
    (一)興(擴)建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
    (二)購置機器設備。
    (三)中期營運週轉金。
五、貸款額度:
    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百分之八十,得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
六、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
    五,機動計息。
七、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最長為十年,含寬限期最多三年。
    前項期限規定,得由承貸銀行視申貸企業實際需要予以展延。
八、辦理單位:
    本貸款由本國公、民營銀行辦理貸放事宜,並遴選經理銀行辦理融資管理業務。
九、擔保條件:
    依各承貸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規定移送信用保證,單一企業申請本項貸款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億元,不受同一企業保證融資額度新臺幣一億二千萬元之限制,保證成數最高九點五成,保證手續費年費率最高百分之零點三。
十、申貸程序:
    (一)本貸款作業準則由承貸銀行訂定之。
    (二)承貸銀行依據申請人貸款計畫,審查其計畫可行性及償還能力等據以核貸。
十一、使用監督:
      (一)小企業資格有爭議時,由承貸銀行洽經理銀行協助認定,經理銀行無法認定時,由經理銀行洽請經濟部認定。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各承貸銀行得派員前往借款人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借款人不得拒絕。
      (三)借款人應保持確實完整之會計紀錄及憑證,如有移用貸款情事,承貸銀行應即通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或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並將該案自違約事實發生日起已支付之委辦手續費全部
          歸還;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或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停止支付委辦手續費。
      (四)申貸企業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或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付承貸銀行該案之委辦手續費期間,如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經認定為情節重大者,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停止支付委辦手續費,承貸銀行並應將違法期間內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對該案已支付之委辦手續費全部歸還。
      (五)前款有關申貸企業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情節重大之認定,由經濟部另定之。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承貸銀行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規定辦理。
十三、第三點所定貸款對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出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之申請,並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承貸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核貸金額累計達第二點所定貸款總額度時,承貸銀行應停止受理貸款申請。

公告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