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國慶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慶日」(10月10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議。

舉例而言,今(110)年國慶日為星期日,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例假,應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10月11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0月11日(星期一):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10月10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嘉義縣政府提醒,雙十國慶日即將到來,10月10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而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

勞青處表示,110年國慶日為星期日,如屬勞雇雙方原約定例假,應擇日補假,勞雇雙方如約定於10月11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則為國定假日,屆時如需勞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例假日出勤,則僅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也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舉例而言,假設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為150元,於10月11日出勤,因調整補假,10月11日已成為國定假日,只要出勤時數在8小時以內者,雇主應再加給1日工資(即1200元)。

時薪制勞工,則應依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給薪。如果當日出勤超過8小時,不論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再加給1⅓或1⅔加班費。

勞青處提醒,事業單位如採排班制,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之性質,以免造成爭議。

勞雇雙方如有勞動法令的疑慮,可直接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 嘉義縣政府勞青處。

訊息來源:勞動部 嘉義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