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

目的
鼓勵雇主繼續僱用逾65歲員工,落實在職中高齡及高齡員工穩定就業。

適用對象
申請對象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申請資格/條件
     1.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30%。
       (繼續僱用65歲員工/公司受僱65歲員工總人數)≥30%
     2.繼續僱用期間達6個月以上。
     3.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申請前3個月平均薪資)

給付標準及期限
繼續僱用之高齡員工年滿65歲之翌日起算,一個月以30日計算;僱用日數未達30日者不予列計。
 1.第1-6個月,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3,000元(每小時70元),一次申請6個月僱用補助。
 2.第7-18個月,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每小時80元),按季申請。

應備文件
1.申請書及繼續僱用計畫書(附件一)
2.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1個月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證明文件
4.繼續僱用之高齡者最近3個月之薪資及出勤證明文件
5.其他經本署或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核銷文件
1.僱用證明文件
2.薪資證明文件
3.原核准函影本
4.領據(附件二)
5.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清冊(附件三)
※ 請領時需符合全部資格條件(繼續僱用比率達3成、繼續僱用達6個月、薪資不低於原薪資)。
6.繼續僱用之高齡者請領補助期間之出勤證明文件。
7.其他經本署或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申請方式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下一年度之補助申請。

受理期間
每一年度9月1日至10月31日公告受理下一年度申請(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郵戳為憑)

相關檔案下載:
勞動部令_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修正規定(111.8.1生效)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修正規定(自111年8月1日生效)
1110801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申請表件

訊息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