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農業用房屋很多,但並不是取得使用執照的農業設施,或是農業用房屋均可免徵房屋稅。
 
農業用房屋可以免徵房屋稅的規定中,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免稅範圍只包括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才有免稅適用。供烘焙非培植、供醃漬榨菜、洗選作業等農產加工或集貨包裝使用的農業用房屋,因不在上開免徵房屋稅範圍,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強調,農業用房屋免徵房屋稅有界定農業使用的種類及範圍,如有符合上開免徵規定的私有房屋,為保障其權益,請納稅義務人在減免原因發生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以節省房屋稅負擔;超過30日才提出申請者,自申請當月起才准予免徵。
 
舉例來說,甲所有的房屋在7月4日供作茶葉烘乾機房,甲在8月2日提出申請(30日內申請),7月份起房屋稅則可免徵。反之,若在8月3日後才提出者,在提出申請的月份才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財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總局電話05-3620909轉101—108、民雄分局電話05-2260505轉211—217洽詢。
 
訊息來源:嘉義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