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於法治國原則及租稅法定原則,對於稅捐之徵收皆需以法律訂之,其中稽徵作業之統一性程序係以稅捐稽徵法為依據,並須遵循行政程序法,使稽徵作業透明化,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各該稅目分就「國稅」及「地方稅」,由國稅局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徵收,並以財政部為最高行政單位統籌稽徵事務之管理、賦稅法令之釋示及財政劃分。
近年來台灣國際化程度漸高,為使租稅制度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營造公平合理租稅環境,並因應經濟發展變化與跨國投資需求,台灣稅制已進行多次修正與改革。例如:
- 為提升我國租稅競爭力:
- 於1998年實施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稅之兩稅合一制度
- 於2009年將虧損扣抵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 於2011年實施海運業噸位稅制
- 為營造公平合理租稅環境並兼顧我國產業發展需要:
- 於2005年實施移轉訂價之反避稅制度
- 於2006年實施所得稅之最低稅負制
- 於2010年實施產業創新條例,接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於2011年實施反自有資本稀釋之反避稅制度
- 為促進國際經貿交流及避免跨國交易之重覆課稅:
- 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已達22個
- 與大陸簽訂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此外,台灣於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憑藉該組織頒布之規則修正相關法令作為課徵關稅之基準,並實施新的菸酒稅制,以促進國際貿易。台灣租稅環境良善,申報程序簡易,稽徵程序公開透明,與稅捐稽徵機關之溝通管道順暢,且政府因應經濟情勢續行租稅改革,例如調降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遺產贈與稅之稅率並增加免稅額標準,使台灣之投資環境於亞太地區更具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