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自律規範

2014-07-02

函轉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自律規範」等3項金融協處措施之受理申請期限延長至103年12月31日止。

一、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3年6月18日全授字第1030001233A號函辦理。
二、有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自律規範」等3項金融協處措施之受理申請期限延長至103年12月31日止。
三、檢附「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自律規範」、「銀行業配合政府經濟景氣因應方案處理股票質借暫行補充原則」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之自用住宅購屋貸款本金緩繳及展延還款期限作業要點」,詳附件。

消息來源: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3年6月20日中企財字第103006082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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