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2014-07-25
一、目的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協助中小企業以創新與高科技的服務模式促進國際發展,並鼓勵青年創新,提供其創新經營
振興發展資金,特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且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申貸本貸款(相關應備文件及說明如附件):
(一)登記負責人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申貸企業曾獲政府各類創業貸款,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 (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二)最近三年內曾獲政府相關創新獎項,如:經濟部技術處(以下簡稱技術處)之總統創新獎、產業創新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之國家發明創新獎;本處之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或其他國內外經認定具有創新研發相關評核指標之獎項。
(三)最近三年內曾獲政府研發補助,如:技術處之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ITAS)、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ITDB);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經濟部商業司(以下簡稱商業司)之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等。
(四)最近三年內曾與國外廠商、政府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有品牌、通路或技術合作。
(五)獲政府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或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
(六)經核准在科學工業園區內成立之科學工業。
(七)經向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進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板。
詳情請洽連結:http://www.moeasmea.gov.tw/ct.asp?xItem=11787&ctNode=215&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