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2014-11-05
【法規類別】 | 07 | 廢棄物清理 |
【法規名稱】 | 0531 | 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103.10.24.修正) |
【法規沿革】 |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50028684D號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70083005號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30088083號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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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主旨:修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如下: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應回收廢棄物。 (二)非屬前款應回收廢棄物之下列項目: 1、紙類。 2、鐵類。 3、鋁類。 4、玻璃類。 5、塑膠類(不含塑膠袋)。 (1)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 (2)聚乙烯(polyethylene;PE)。 (3)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PVC)。 (4)聚丙烯(polypropylene;PP)。 (5)聚苯乙烯(polystyrene;PS)。 (三)光碟片。 (四)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 (五)食用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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