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對保證嘉義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2020-09-21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對保證嘉義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109.05.29本基金第15屆第10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109.06.16經濟部經授企字第10920002640號函同意核定。
一、目的
為與嘉義縣政府合作,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嘉義縣創業青年及中小企業取得營運所需資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
本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係以嘉義縣政府撥付之專款(以下簡稱專款)及本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以下簡稱相對資金)合計數之十倍為限,惟貸款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專款及相對資金之合計數時,本信用保證即停止辦理。
三、信用保證對象及限制
(一)信用保證對象
符合「嘉義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貸款要點)第三點資格者。
(二)送保限制
依貸款要點第十八點辦理。
四、信用保證之授信
本信用保證之授信,其申請程序、額度、用途、期限、還款方式、利率等,悉依貸款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惟貸款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授信單位總管理機構之規定辦理。
五、連帶保證人之徵提
依貸款要點第八點辦理。
六、信用保證成數
信用保證成數九成。
七、移送信用保證之程序
授信單位辦理本信用保證,應先向本基金提出申請,由本基金核發載明保證額度、保證成數及保證手續費率等相關條件之保證書,經授信單位依保證書辦理之授信,應於授信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移送信用保證。
八、保證手續費
授信單位移送信用保證時,依信用保證金額及信用保證期間按年費率固定百分之零點三七五代本基金向借款人計收保證手續費,其餘保證手續費之計收方式、匯繳、退補、逾期保證手續費之計收等規定,依本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辦理。
九、展期或變更分期償還
依本基金「信用保證案件辦理展延或分期償還保證處理要點」辦理。
十、信用保證案件之逾期處理
(一)授信到期(含視為到期)未清償者,授信單位應於二個月內通知本基金。
(二)授信逾期(含視為到期)後,授信單位應即依一般催收作業程序辦理催收。
(三)授信單位對債務人催討有收回時,除係處分擔保品之收回款,得優先沖償徵提該擔保之債權外,其餘應按債權比率分配之。
十一、代位清償之申請
授信單位已對主從債務人依法訴追並取得執行名義後,得檢具相關憑證及催收紀錄等資料,以「信用保證案件先行交付代位清償備償款項申請書」向本基金申請代位清償。
十二、代位清償範圍
代位清償保證責任之範圍如下:
(一)本金:指尚未收回之逾期授信保證部分之本金。
(二)積欠利息:指授信到期(含視為到期)前未收取之利息。
(三)逾期利息:指授信到期(含視為到期)後未收取之利息,最高以該到期(含視為到期)日後六個月為限。
(四)訴訟費用:俟訴訟終結及執行借保戶財產分配完畢,如有不足再申請按追訴當時保證金額占追訴標的金額之比率分攤為原則。
前項利息以原約定之擔保放款或政府規定之其他優惠利率計算,適用之利率遇有調整或分期攤還陸續收回者,按各期之保證餘額分別計算。
十三、交付備償款項後之處理
經本基金先行交付代位清償之備償款項後之案件,授信單位仍應繼續積極催討或訴追,若有收回款項(含訴訟費用、本基金先行交付備償款項之日起至收回日止之利息)應即按保證比率匯還本基金。
十四、信用保證責任之解除
(一)授信單位辦理信用保證之案件,信用保證對象及限制未依本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辦理,本基金得解除全部保證責任。
(二)授信單位辦理信用保證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不符合規定部分解除保證責任:
1.授信逾期(含視為到期)後之催收,未依本要點第十點第二款規定辦理,致影響授信收回。
2.信用保證之授信款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查有流入授信單位行員有關帳戶之情形。
(2)授信款項未按貸款用途使用而經查實用於收回授信單位之原有債權(不論該債權是否經本基金保證)者,依該部分占送保授信金額之比率解除保證責任,授信款項支領之日,收回授信單位之原有債權者,視同以該授信款項收回。前述用於收回授信單位原有債權之金額應扣除當日進帳之信用狀押匯款、託收款、票據提示兌償款、前一日存款餘額(不含備償專戶等已指定用途之款項),或其他有明確來源收回之款項。
(三)授信單位辦理信用保證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具體理由經本基金同意者外,本基金得解除一部或全部保證責任:
1.信用保證之授信,未依本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辦理。
2.連帶保證人之徵提,未依本要點第五點之規定辦理。
3.移送信用保證之程序,未依本要點第七點之規定辦理。
4.保證手續費之計收等,未依本要點第八點之規定辦理。
5.展延或變更分期償還,未依本要點第九點之規定辦理。
6.授信到期(含視為到期)未清償之案件,未依本要點第十點第一款規定,於二個月內通知本基金。
7.未依嘉義縣政府核定之書面文件、申請保證文件或本基金之保證書、回覆書所列條件辦理。
8.違反授信單位總管理機構之規定。
(四)授信單位填載資料不實或疏漏,足以影響本基金對保證風險之估計者,本基金得解除一部或全部之保證責任。
十五、不當利用信用保證之處理
金融機構如有不當利用信用保證之情事或有高風險之虞者,本基金得隨時通知暫停送保。
十六、其他
(一)移送本信用保證案件應依本要點、貸款要點及授信單位總管理機構之規定辦理。
(二)移送本信用保證案件之各項徵信、授信、催收資料及相關傳票、帳冊均請留存備查。
十七、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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