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發布有關「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3條規定之解釋業經本部廢止,發布令及原解釋令影本

2015-01-07

 

經濟部發布有關「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3條規定之解釋業經本部廢止,發布令及原解釋令影本

經濟部103年12月26日經工字第10304606490號令-103年11月4日經工字第10304605300號令發布有關「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3條規定之解釋業經本部廢止,發布令及原解釋令影本資料。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經工字第10304606490號

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經工字第一零三零四六零五三零零號令發布有關「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三條規定之解釋。

部長 鄧振中

附: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經工字第10304605300號

為健全工廠管理及維護公共利益,從事食品製造、加工之新設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工廠登記,其載明主要產品應限於食品,且不得於同一廠址從事非食品製造、加工。

部長 杜紫軍(103.11.04)

附:
「工廠管理輔導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43

資料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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