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2020-11-23

修正「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企財字第1090900522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四、貸款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未滿五年之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負責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如事業體負責人為外國人
 ,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一)負責人須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
    (二)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於我國設有戶籍,並於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負責
    人為外國人者,應取得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或就業金卡。
    (三)以負責人名義申貸者,負責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檔案下載: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 總說明(109.11.19).pdf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 對照表(109.11.19).pdf

訊息來源: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