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
2015-03-04
文化部辦理104年度「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獎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
依 據:本部為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鼓勵優秀人才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創業,特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之「文創產業」,係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指定之文化創意產業。
二、申請類別及甄選資格:
申請類別 |
申請資格 |
(一)新創事業組: |
1.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成立1年內(限103年1月1日以後成立)從事文創產業之新創事業(公司組織或商業組織型態)。 |
(二)創業圓夢組: |
1. 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20歲,有志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尚未辦理公司登記或2位以上中華民國國民合夥共同組成之團體(團體成員皆須尚未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須為團隊成員共同推派之代表人)。 |
備註:
1. 所提內容須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指定之文化創意產業。
2. 個人/團隊/事業限申請ㄧ案,且不得重複申請上述二類別。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本案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報名系統網址為: http://www.ccig.org.tw/,將於103年10月1日中午12時開放。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申請表並上傳相關檔案(相關資格證明請逕依系統於線上填列、創業圓夢提案構想格式參附件2)。
(二)本次申請時間:自103年10月1日中午12時至103年10月31日下午5時30分。
四、輔導及評審規定:
(一)北中南東計畫說明會暨輔導:
本部將於103年10月間分別於北中南東辦理4場次計畫說明會,並就創業圓夢提案構想進行輔導諮詢,有興趣提案者得視需求報名參與。
(二)報名:
依本公告「三、申請時間及方式」辦理線上報名,報名系統所填列之相關資料如有隱匿不實且經本部確認者,其所報名之申請案,應不予受理。
(三)資格審查(初審):
由本部依據本案申請資格等要項進行審查。
(四)複審:
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由申請人與審查委員就所提構想進行15分鐘之面談(複審面談預計分北、中、南、東區辦理,由申請人於線上報名時擇一勾選),評選具創新與創意商品、高度文化內涵、未來文創發展潛力及可執行性之提案。評審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
新創事業組評選重點 |
比重 |
一 |
產品╱服務之創新與創意、獨特性 |
百分之十五 |
二 |
與文化之關連度 |
百分之十五 |
三 |
公司核心能力 |
百分之二十五 |
四 |
經營管理、通路與行銷 |
百分之二十五 |
五 |
創業資金運用 |
百分之二十 |
總計 |
百分之百 |
編號 |
創業圓夢組評選重點 |
比重 |
一 |
產品╱服務創新與創意、獨特性 |
百分之二十 |
二 |
與文化之關連度 |
百分之二十 |
三 |
創業發展潛力、可行性 |
百分之二十 |
四 |
核心能力與行銷 |
百分之二十 |
五 |
創業資金運用 |
百分之二十 |
總計 |
百分之百 |
(五)創業營運輔導:
通過複審申請人,應參加為期2個月(預計103年12月至104年1月辦理,以本部規劃為準)之創業營運等相關輔導課程,經顧問及輔導團隊輔導後,續提出「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書」共6份(含電子檔)參與決審,輔導期間之紀錄並納入決審審查參考。
(六)決審:
採簡報審查方式辦理,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由審查委員就計畫書內容、申請人簡報詢答及輔導紀錄進行審查,衡量整體計畫內容之完整性、文化、創意內涵、創業發展潛力及執行可行性。評審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
新創事業組評選重點 |
比重 |
一 |
商品特色與市場定位 |
百分之二十五 |
二 |
創業資金來源與運用規劃 |
百分之二十五 |
三 |
永續性經營發展策略 |
百分之二十五 |
四 |
商業模式 |
百分之二十五 |
總計 |
百分之百 |
編號 |
創業圓夢組評選重點 |
比重 |
一 |
創業計畫可行性 |
百分之二十 |
二 |
創業資金來源與運用規劃 |
百分之二十 |
三 |
商業模式 |
百分之二十 |
四 |
商品特色與市場定位 |
百分之二十 |
五 |
行銷與通路規劃 |
百分之二十 |
總計 |
百分之百 |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評審委員涉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者,應予迴避。
五、獎、補助內容:
(一)第一階段:
1. 新創事業組:
申請案經決審通過後,申請人應檢附計畫書(含電子檔)1份、公司/商業登記之證明資料,及第1階段獎金新臺幣30萬元(含稅金)收據等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2. 創業圓夢組:
申請案經決審通過且申請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後,申請人應檢附計畫書(含電子檔)1份、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第1階段創業獎金新臺幣30萬元(含稅金)收據等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二)第二階段:
本部預定於104年9月底前,辦理期末訪視或審查,獲本案獎勵之申請人應提具工作報告書(含電子檔)5份,經本部審核通過後,由申請人檢送第2階段獎金新臺幣20萬元(含稅金)收據辦理撥款。
(三)決審通過者(創業圓夢組需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若實體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自進駐日起為期1年,每月可獲得至多新臺幣3千元補助
(註:曾申獲本項補助者不得再重複申請)。
(四)獎、補助名額得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調整。
六、獎金、補助款額與撥付核銷方式:
(一)各階段獎、補助措施及金額說明:
階段 |
獎、補助措施及金額 |
撥付核銷方式 |
第一階段 |
1. 新創事業組: |
通過決審之申請人,應檢附計畫書(含電子檔)1份、公司/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及第1階段獎金之收據等函送本部,經審核無誤後撥款。 |
第二階段 |
本部預定於104年9月底前辦理期末訪視或審查,通過審查者,可獲新臺幣20萬元獎勵金(含稅金)。 |
獲本案獎勵之申請人應提具工作報告書(含電子檔)6份,經訪視或審查通過後,檢送第2階段獎金收據辦理撥款。 |
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 |
決審通過者(創業圓夢組需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若實體進駐本部所補助之育成中心,每個月可獲得至多新臺幣3千元補助,自進駐日起為期1年。 |
進駐後於每季檢附公司營運成果報告、企業於育成中心營運所需,如水、電、器材設備等單據正本及收據函送本部,經審核無誤後撥款。 |
(二)各階段申請與評審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並函知獲獎(補)助者,惟相關獎金或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撥付。
(三)本計畫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補助款應依補助項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繳回本部。
七、考評:
(一)獲獎(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計畫報名,且應擔保其通過複審、決審之計畫,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相關獎補助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補助款項,並於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二)經本部撤銷獎、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本部其他相關獎、補助金。
(三)經核定獎、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資料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其他獎、補助案審核之重要參考。
八、本計畫內各階段評審通過之獲獎(補)助者,均須完成該階段之任務,無故中途退出者,依其完成本案工作項目所占之比率,無異議退還本部全部或部分之獎金、補助款;其如有違反本計畫公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相關獎補助辦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相關規定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已提供協助、獎勵或補助者,本部得予中止、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獲獎(補)助者之受領資格,並追回其已受領之全部或部分獎勵或補助金。
九、本計畫之各項紀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獲獎(補)助者應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獲本部獎(補)助者有義務合本部舉辦各種推廣宣傳及媒體拍攝紀錄等活動。
十、獲獎(補)助者須配合輔導機制,至少須配合本部安排出席1場次媒合或交流等相關活動,分享創業經營。
十一、有關本案申請及審查方式、申請表等,請自本部網站下載。
聯絡人:陳小姐 、廖小姐
電 話:(02)8512-6556、(02)6631-1348
附加檔案: 申請須知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