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021-01-06
經濟部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於109年3月16日訂定發布。本次修正是為考量國際疫情尚未穩定,受影響事業仍有資金需求,爰將貸款申請期限延長至110年6月30日,並明定營運資金及振興資金貸款最遲應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動撥完畢;惟受影響中小型事業申請利息補貼仍應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向金融機構提出,爰修正要點第九點、第十點。
※本次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發布令請參附件。
相關檔案:
- 附件1_「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修正規定.pdf
- 附件2_「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pdf
- 附件3_「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