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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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標示
(一)出售標的:產2-2,面積4.64公頃
(二)出售土地圖冊陳列、備索地點:
1.本府經濟發展處開發科
(1)地址:61249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
(2)電話:05-3623238
2.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埔美招商行銷中心
(1)地址:40458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
(2)電話:04-22028752
3.出售申購書收件地點: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昌公司)大埔美招商行銷中心(40458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
二、受理期間:公告之日起即受理申購,即自民國104年4月1日至104年4月30日止,共30日。
三、出售價格
(一)土地價款: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審定,請詳見出售手冊內「陸、相關產業用地出售坵塊編號、面積及用地價款對照表」。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按土地價款(含開發成本利息)之1%計算。
(三)本園區土地價款原則三個月調整一次。
四、出售對象及使用限制
(一)本園區相關產業用地出售係供商號、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依本園區細部計畫規定允許設立之業種使用為限。
(二)本園區相關產業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土地使用強度為建蔽率60%、容積率180%,因天然中林溪溝水區貫穿,產2-2坵塊部分土地位處山坡地範圍,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興建相關建築物時需依「水土保持法」及相關子法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山坡地範圍請詳見出售手冊內「参、(二)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山坡地範圍示意圖」。
(三)申請人申購本園區土地,須承諾於用地申購表所填寫之預計興工時間及預計開始營運時間,依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預計興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後3年,並得於期滿前向本府申請同意延長1次1年。在未依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並依法取得營運所需相關證照前,不得將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及同意於土地登記簿作限制註記。
(四)本園區公共設施依本府規劃開發內容辦理,申請人不得要求增設任何公共設施。惟因本園區廢(污)水處理廠係開發第一期(4,000CMD),其處理量如日後不敷進駐廠商所需時,需由進駐廠商共同負担廢(污)水處理廠之後期建置及營運費用。
(五)本用地除建築物、道路、水域及必要之作業、營運等人工設施外,其餘面積將儘量予以綠化。每一土地使用項目扣除其建築物、道路、水域及必要作業營運等人工設施後之空地,透水率應達70%,綠覆率應達60%為標準。
(六)如未履行或違反出售要點及相關法令有關規定或於接獲分配位置通知書之日後放棄承購時,須沒收保證金,本府得依原價無息買回土地,如有地上物,由申請人無條件自行拆除清理回復原狀,逾期視為放棄,由本府沒收全權處理。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依本園區出售公告及出售要點規定,檢齊下列申請書件正本一式1份,副本一式9份,送達德昌公司進行初審,收件截止期限為出售公告期滿當日(公告期間為1個月)。
1.園區用地申購書。
2.申購用地位置圖。
3.投資營運計畫書
(1)興建及營運規劃
(2)財務與投資計畫
(3)經濟效益
4.污染防治說明書
5.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1)以法人名義申請者,檢附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表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2)以商號名義申請者,檢附各縣市政府核准函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3)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檢附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6.申購土地承諾書
7.繳納申購用地總價百分之三保證金憑證影本。
8.其他應備書件:如用水、用電量超過本園區平均標準者,申請人應簽具切結書,切結將自行向各該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另行配合供應。
(二)前項各款文件應分別依序裝訂成冊,加蓋公司行號、事業機構及代表人印章,影本並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文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六、申購程序
(一)申請人依本區土地出售公告及出售要點規定,檢齊下列申請書件正本一式1份,副本一式9份,送達德昌公司初審文件齊全、資格符合、申購坵塊無重複者,直接成為「申購資格暫定廠商」。
(二)倘2家(含)以上廠商提案申請,則由德昌公司提送本府設置之廠商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辦理申請人「投資營運計畫書」之審查作業。
(三)甄審委員就申請人所提之投資營運計畫書內容進行審查,按「甄審要項及評選方式」給分並評定分區申請人優先申購土地順位名次,再依序由甄審委員確認核配土地,至分區土地核配完畢。獲核配土地之申請人始為「申購資格暫定廠商」。
(四)本府彙整「申購資格暫定廠商」之申請書件製成審查提案,召集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廠商申購資格,通過後始核准承購。經核准申購後放棄者,原繳3%保證金不予退還。由德昌公司對申請書件進行初審,文件齊全、資格符合者,提送本府設置之廠商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辦理申請人投資營運計畫書之審查作業。
七、繳款方式
(一)申請人經本府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查核准承購後,本府得通知申請人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指定行庫帳戶繳清全部價款(原繳3%保證金得無息抵充),以及1%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銀行:台灣銀行太保分行、戶名:嘉義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帳號:067-038-065197),繳清價款及開發管理基金後,由本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並訂期點交土地。
(二)申請人因故須展延繳款期限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前向本府提出展延之申請,並負擔展延期間之利息(依據開發商向台灣土地銀行融資利息年息4%計算),其展延期限以1次為限,且不得超過2個月;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其原繳3%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至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八、其他
(一)申請人應先行赴現場勘查,並依規劃出售坵塊提出申請,坵塊不再辦理分割,可合併申購。
(二)園區出售相關產業用地之公共設施係依本府規劃開發圖說辦理,並按現況辦理出售,申請人不得要求增設任何公共設施,並依產業創新條例及園區土地使用規範等相關規定之使用為限。
(三)申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所有權狀前,不得擅自使用土地構築工事,倘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四)申請人申購之用地內如有地下管線等公共設施,其地面除作為空地、綠地及通道外,不得構築建物或予以破壞,本園區服務中心於必要時得派員進入清理維護該地下管線等公共設施,申請人不得拒絕。
(五)申請人申購本園區土地所從事之事業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指定之事業,應於設立、停業、歇業或移轉土地時,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自行辦理土壤污染檢測作業,所需費用由申購人自行負擔。前項污染檢測資料應同時檢送本園區服務中心1份。
(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53條規定繳交之下列各項費用,各項費用之收取起始日則依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1.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2.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
3.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七)本區土地內一切公共設施不得予以損害,否則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八)申請人整地或構築建物時,應自行設置排水系統將相關排水導入排水溝內,不得漫流,以免危害坡地及構造物之安全。雨污水收集系統並應採分流設計,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系統中或將雨水排入污水系統中。
(九)本區產生之廢(污)水應依規定納入本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其排放水質應符合本府公告之下水道水質標準後,始得排入。
(十)本區內之建築物,應依照「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土地使用規範」、建築法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用地出入口不得對道路交叉口截角開設,以維交通安全。
(十一)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產業用地出售手冊內容及本公告依據之法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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