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嘉義大埔美智慧型工業園區後期I區」社區用地13筆坵塊土地標售作業,即日起受理申請。
2015-04-13
公告事項:
一、土地標示
(一) 標售標的:
1.第1標:2-1坵塊,面積6,374.39㎡。
2.第2標:2-2坵塊,面積5,063.03㎡。
3.第3標:3-2坵塊,面積978.20㎡。
4.第4標:7-1坵塊,面積7,645.92㎡。
5.第5標:7-2坵塊,面積9,974.69㎡。
6.第6標:7-7坵塊,面積1,369.31㎡。
7.第7標:7-8坵塊,面積1,411.57㎡。
8.第8標:7-9坵塊,面積1,454.50㎡。
9.第9標:7-10坵塊,面積1,530.17㎡。
10.第10標:7-11坵塊,面積1,646.93㎡。
11.第11標:7-18坵塊,面積1,297.12㎡。
12.第12標:7-19坵塊,面積1,310.31㎡。
13.第13標:7-20坵塊,面積1,379㎡。
(二) 以上標售共13標,總面積為4.14公頃。
(三) 標售土地圖冊陳列、備索地點:
1.本府經濟發展處開發科(地址:61249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電話:05-3623238)。
2.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埔美招商行銷中心(地址:40458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電話:04-23268522)。
二、受理期間:公告之日起即受理投標,即自民國104年4月13日起至104年5月12日止,共30日。
三、開標日期及地點:民國104年5月13日下午3時,本府經濟發展處會議室(本府1樓)。
四、價金底價: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審定,請詳閱標售手冊內「參、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住宅社區用地嘉義縣大林鎮大工一段標售編號、面積及價款對照表」。
五、標售對象及使用限制:
(一)本園區住宅社區用地標售係供依法在中華民國內取得土地及建物之法人、商號、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以及自然人(有行為能力人),並依本園區細部計畫規定允許設立之業種使用為限。
(二)本園區住宅社區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土地使用強度為建蔽率40%、容積率120%,因天然中林溪溝水區貫穿,仍處山坡地範圍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興建相關建築物時需依「水土保持法」及相關子法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山坡地範圍請詳閱標售手冊內「貳、(二)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山坡地範圍示意圖」。
(三)容許使用項目:社區住宅、社區教育設施、社區休憩設施、社區衛生及福利設施、社區安全設施、社區管理設施、日用品零售及日常服務、社區交通設施、員工宿舍,及其他經管理單位同意設置之服務設施。
(四)投標人得標本園區土地後,須承諾一次完成興建,且興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後4年,並得於期滿前向本府申請同意延長1次為限(最長1年)。在未依法取得營運所需相關證照前,不得將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或同意於土地登記簿作限制註記。
(五)投標人標購本園區土地,除依法更名外,不得變更標購人名義。
(六)如未履行或違反出售要點及相關法令有關規定或於接獲分配位置通知書之日後放棄標購時,須沒收投標保證金,本府得依原得標之最高標價無息買回土地,如有地上物,由得標人無條件自行拆除清理回復原狀,逾期視為放棄,由本府沒收全權處理。
六、應備文件:
(一)外標封、證件封、價格標單投標保證金封:
1.用地投標表
2.投標土地承諾書
3.資格證明文件
(1)以自然人名義投標者,檢附身分證影本。
(2)以法人名義投標者,檢附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表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3)以商號名義投標者,檢附各縣市政府核准函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4)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檢附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5)外國人投標者,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嘉義縣政府)核准購買土地或建物之證明文件。
4.代理人委任書(無則免附)
5.價格標單
6.投標保證金
(二)前項各款文件應分別依序裝入外標封,加蓋公司(商號)、事業機構及代表人或自然人印章,影本並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文件不齊者或編撰格式未依規定辦理者,概不受理。
七、投標程序:
(一)投標人依本區土地標售公告及須知規定,以郵遞方式(以郵遞投標為限,親送本府者恕不受理)於指定期間內檢齊前開規定應備文件以掛號函件寄達「朴子郵局第056號信箱」。
(二)投標審查程序包括資格審查、價格標開標及決標:
1.資格標: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由監標人驗明標封妥封無損後,當眾開標,資格符合者即為有效投標單。。
2.價格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標售底價且為最高價額為得標人,次高者為次得標人;最高價額如有2標(含)以上相同者,由本府當場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
3.投標人得到場參加資格標開標,參加者限投標人本人、公司代表人或經書面授權之代理人,並不得超過2人出席。
4.資格標不符規定者,不得參與價格標開標,取得有效投標單之投標人得參與價格標開標及決標作業。
(三)得標人放棄得標權或逾期未繳款者,本府得通知次得標人遞補,無者得重新辦理標售或依其他方式處理。
(四)投標人所繳之投標保證金,於得標時無息抵充應繳土地價款;未得標者,其投標保證金應持交寄投標書件之郵局掛號執據,依下列方式之一無息領回:
1.由未得標人出具與價格標單內所蓋相同之印章,當場簽收領回。
2.由未得標人委任之代理人(應附身分證明文件),當場簽收領回。
(五)投標人未到場且未得標者,應於決標當日起算7日內至本府,持交寄投標書件之郵局掛號執據,辦理投標保證金無息簽收領回。
八、土地應繳價款:
土地價款:依得標人得標最高標價金額計算。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按得標最高標價金額(含開發成本利息)之1%計算。
九、繳款方式:
(一)投標人經決標後為得標人者,得標人於接獲得標通知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指定行庫帳戶按最高標價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原投標保證金得無息抵充,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戶名:土銀信託託管德昌大埔美開發案信託專戶、帳號:029-001-34258-2)及1%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銀行:台灣銀行太保分行、戶名:嘉義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帳號:067-038-065197),繳清土地價款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後,由本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並訂期點交土地。
(二)得標人因故須展延繳款期限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前7日向本府提出展延之申請,並負擔展延期間之利息(依據開發商向台灣土地銀行融資利息年息4%計算),其展延期限以1次為限,且不得超過2個月;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其原繳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至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十、其他
(一)投標人應先行赴現場勘查,並依規劃標售坵塊投標,坵塊原則不再辦理分割,但本府得視實際標售狀況調整坵塊大小。
(二)園區之公共設施係依本府規劃開發圖說辦理,並按現況辦理標售,得標人不得要求增設任何公共設施,並依產業創新條例及園區土地使用規範等相關規定之使用為限。
(三)得標人在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所有權狀前,不得擅自使用土地構築工事,倘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四)得標人標購之用地內如有地下管線等公共設施,其地面除作為空地、綠地及通道外,不得構築建物或予以破壞,本園區服務中心於必要時得派員進入清理維護該地下管線等公共設施,得標人不得拒絕。
(五)本用地除建築物、道路、水域及必要作業、營運等人工設施外。其餘面積將儘量予以綠化。每一土地使用項目扣除其建築物、道路、水域及必要作業營運等人工設施後之空地,透水率應達70%,綠覆率應達60%為標準。
(六)得標人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53條規定繳交之下列各項費用,各項費用之收取起始日則依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1.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2.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
3.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七)本區土地內一切公共設施不得予以損害,否則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八)得標人整地或構築建物時,應自行設置排水系統將相關排水導入排水溝內,不得漫流,以免危害坡地及構造物之安全。雨污水收集系統並應採分流設計,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系統中或將雨水排入污水系統中。
(九)本區產生之廢(污)水應依規定納入本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其排放水質應符合本府公告之下水道水質標準後,始得排入。
(十)本區內之建築物,應依照「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土地使用規範」、建築法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用地出入口不得對道路交叉口截角開設,以維交通安全。
(十一)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產業用地標售手冊內容及本公告依據之法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