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嘉義縣餐飲業裝設油煙防制設施補助作業計畫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公告「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落實餐飲業空氣污染之管制工作,嘉義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及改善縣轄內餐飲業者裝設油煙防制設施,促使餐飲業落實污染防制工作,訂定「110年度嘉義縣餐飲業裝設油煙防制設施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提昇縣轄內餐飲業者裝設油煙防制設施,維護環境空氣品質與國民生活環境及健康。
補助對象:以下四類
第一類:嘉義縣之公私場所且實際從事餐飲業務者(含固定攤販、附設餐廳)。
第二類:嘉義縣遭受陳情之餐飲業者。
第三類: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列管對象:「營業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座位數達三百個以上,且產生油煙之餐飲業者」。
第四類:嘉義縣執行輔導環保商圈之餐飲業者。
補助品項、金額及方式
一、補助品項及金額:提出補助申請並經環保局審核通過者,補助品項金額如表一。
表一、補助項目及金額
補助項目 |
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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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集氣系統(含氣罩及風管等) |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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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抽風馬達 |
1HP以上未滿2HP |
五千元 |
2HP以上 |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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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油煙處理設備 |
2萬元 |
二、餐飲業者同一營業場所以申請補助1案為限,不得重覆申請;每家餐飲業者補助金額,依申請補助品項目及金額核定,最多補助新臺幣4萬元整。超出金額由業者自行負擔,若實際購置設備金額低於補助金額,則按實際金額核定補助經費。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核定補助品項及金額,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公文通知日起二個月內設置完成,並通知環保局辦理查驗工作;補助案件經環保局查驗無誤後核撥補助費用,補助費用以電匯方式撥付,申請補助者需負擔匯款手續費每筆30元,提供臺灣銀行帳號者免負擔匯款手續費。
四、獲得本計畫補助之業者,應確實依附件五紀錄設備維護操作情形,環保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一年以上),以督導業者落實防制設施操作維護,確保防制設備效率。
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或本計畫編列經費用罄為止。
申請補助諮詢專線:05-3625232#21 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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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嘉義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