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受理個人或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免徵所得稅作業要點」
2015-05-21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103年6月4日總統公布增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以下簡稱本條文),明定個人或中小企業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而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按全部之轉讓價格或時價作為當年度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為執行本條文租稅優惠之實務作業需要,該部於104年5月12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4514330號令發布「受理個人或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免徵所得稅作業要點」,重點如下:
一、本條文所稱「智慧財產權」,依據經濟部103年12月2日經企字第10304605790號令規定,指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價值,並由法律所創設之權利者(現行包含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與植物品種權等)。為符合時代保護所需,日後透過法律創設保護之相關智慧財產權亦屬之。 (本要點第2點)。
二、受讓智慧財產權之股票發行公司應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本次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增資函之日起至次年度5月底前或本要點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本條文租稅優惠,逾期不予受理。(本要點第3點)
三、參據財政部104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1000號令核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技術股股東於無實體股票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課稅規定,納入個人或中小企業將符合本條文規定新發行股票,送存其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課稅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本要點第8點)
四、規範應辦理憑單申報時點及受讓智慧財產權之股票發行公司嗣後公司已上市、上櫃或興櫃於股票移轉過戶應辦理之相關事項。(本要點第9點)
財政部強調,為執行本條文租稅優惠,發布「受理個人或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免徵所得稅作業要點」,除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外,並可協助新創事業或企業取得所需新創技術,以提升新創業事業動能及有助企業加速投入研究發展,俾落實研究發展成果商品化及促進企業升級,帶動我國經濟成長。
附件:「受理個人或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免徵所得稅作業要點」逐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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