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導原則
2015-09-01
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本指導原則)1份。
(1)勞工安全衛生法業已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於103年7月3日施行,依本法第23條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應依其事業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次依本辦法第89條之1規定,政府機關(構)因法規之限制,暫未設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時,得於組織修編完成前,以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替代之。
(2)為協助各適用本法之事業單位(含適用本法之政府機關(構))訂定上述規章或計畫,爰將該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9月12日勞安1字第0970145912號函頒布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大綱」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導原則」,並配合修正相關內容,俾提供事業單位參照制定之,以提升該規章及計畫之品質及完整性,促進職場安全與健康。
相關資料: 104714074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