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為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防疫政策,於檢疫或隔離期間,得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疑義。
2022-04-26
勞工為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防疫政策,於檢疫或隔離期間,得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疑義。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第6項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同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規定為陪產檢及陪產假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另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及第13條規定略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為之,又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關「陪產檢及陪產假」請假,因產檢包含身體檢查或超音波檢查等項目,倘受僱者無法親自陪伴配偶者,應無陪產檢請假之可能;另配偶有分娩事實者,考量陪伴方式多元,受僱者縱於配合防疫政策之檢疫或隔離期間,仍可依規定申請陪產之請假。
訊息來源: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