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自即日生效。
2022-06-21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對就業穩定性之影響,鼓勵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及檢討。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計畫說明會、資訊系統操作說明、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等會議。
(二)受理及核定事業單位研提之訓練計畫。
(三)規劃、自辦、委辦及核定專案訓練課程。
(四)辦理年度所需經費管控、參訓勞工資格審核、結訓資料彙整及訓練經費核撥。
(五)訓練津貼及訓練補助費之審查、發放等事項,並督導管控訓練單位確實撥付參訓勞工。
(六)辦理訪視、申訴案件處理及資料彙整。
(七)轄區內訓練班次資訊統計及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製作成果報告。
(八)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四、本計畫之參訓勞工,指因重大災害、景氣情勢變動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等事由,而與受僱之事業單位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並利用該時段參加訓練課程之年滿十五歲以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逾六十五歲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人員,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之協議,事業單位應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參訓勞工,不包括事業單位於最近一次或當次通報減少正常工時期間內所僱用者。
五、參訓勞工於前點規定時段內參加訓練課程,得依實際參訓時數申請補助訓練津貼。
前項補助訓練津貼標準比照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發給。
第一項訓練津貼之補助時數不得超過每月與受僱事業單位約定減少之工時數,且每月最高為一百小時。
第一項訓練津貼補助數額與勞工參訓期間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合計不得超過前一年現職之事業單位投保期間最高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但投保期間未達六個月或當年度進用之勞工,以現職單位實際投保期間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前項勞工參訓期間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暫有差異者,應舉證後以實際薪資為準。
第一項之訓練課程包含本計畫核定事業單位所辦理之員工訓練課程、分署自(委)辦之在職訓練課程及其他經專案認定之課程。
六、參訓勞工得免費參加分署自辦或委辦之訓練課程。
七、參訓勞工應於參加訓練日前,檢具下列文件配合分署辦理資格審查:
(一)申請表件。
(二)身分證明影本。
(三)勞工保險投保明細。
(四)與雇主約定減少正常工時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參訓勞工因故無法取得前項第四款之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替代。
八、事業單位擬規劃並辦理員工訓練課程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為勞工保險之民間投保單位,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團體。
(二)已具人資相關部門、設有人資相關職務、具辦訓經驗或營業項目具辦理訓練活動業務等,經分署認定已有辦訓能力者。
(三)與參訓勞工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並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四)切結於訓練期間持續僱用參訓勞工,並維持員工僱用規模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事業單位曾以不實資料申請本署或分署訓練經費補助,或浮報訓練經費,不得申請辦理本計畫訓練課程。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員工僱用規模,以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計畫當月及核銷訓練費用時,所取得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投保人數為計算基準。但於訓練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事業單位事由而離職之員工數,自始不計入員工僱用規模。
九、符合前點規定之事業單位規劃訓練課程,經分署審查核定後辦理者,得申請補助訓練費用,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九十萬元。其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應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外聘講師交通費(限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按自強號之票價編列,因實際需要,得搭乘高鐵、飛機或輪船。
(三)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依參訓人數及課程覈實編列,每人每小時最多編列一百元,每一課程每人最高六百元。
(四)工作人員費:
1、於正常工作時間內,依訓練課程需要編列。
2、依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並按工作時數覈實支給。
3、工作人員為事業單位人員者,領取工作人員費之工作時段不得與其參訓領取訓練津貼之時段重疊。
(五)訓練以在事業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有於非自有場地辦理之必要者,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並檢據覈實報銷。
十、因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而減少正常工時之參訓勞工或事業單位申請補助者,其認定方式、訓練津貼之補助時數與數額、訓練費用之補助金額、應檢附文件、辦理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行公告,不受本計畫相關規定之限制。
十一、事業單位實施訓練課程,應於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之間。
前項訓練課程應於勞資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之時段內辦理。但減少正常工時之時段未在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之間者,不在此限。
事業單位應於分署核定訓練計畫之次日起一百八十三天內辦理。
十二、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計畫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並一次提出減少正常工時期間之訓練計畫,且完成上傳程序。
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分署提出申請辦理訓練,並由分署依事業單位資格、訓練之課程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及核定:
(一)本計畫申請表。
(二)內部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三)預定參訓勞工名冊。
(四)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及投保名冊影本。
(六)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及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七)承諾持續僱用切結書。
(八)其他經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前項訓練計畫之課程內容得包括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專業技術課程及管理課程、事業單位內部講師訓練課程等。但屬非同步遠距教學課程,不予補助。
訊息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