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嘉義大埔美智慧型工業園區後期I區」生產事業用地1筆坵塊土地出售作業,即日起受理申請。
2016-03-31
一、 出售標的
(一) 出售標的為編號40-1坵塊,面積共計2.393419公頃,該分區、位置、坵塊地號標示及圖說列載於出售手冊,申購廠商(以下簡稱申請人)可先行赴現場勘查,並事先洽本府業務單位(經濟發展處開發科)或本園區服務中心查詢最新坵塊出售狀況。
(二) 按嘉義縣政府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定小組(以下簡稱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之方案及土地坵塊進行出售,原則不再辦理分割,但本府得依實際出售狀況調整坵塊大小,詳閱出售手冊。
二、 出售對象及使用限制
(一) 本園區土地出售係供商號、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本園區細部計畫規定之使用為限,並應符合本園區引進產業類別限制。
(二) 申請人須承諾於用地申購表所填寫之預計興工時間及預計開始營運時間,依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預計興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後2年,並得於期滿前向本府申請同意延長1次最多1年。在未依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並依法取得營運所需相關證照前,不得將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及同意於土地登記簿作限制註記。
(三) 本園區公共設施依本府規劃開發內容辦理,申請人不得要求增設任何公共設施,惟因本園區廢(污)水處理廠係開發第一期(4,000CMD),其處理量如日後不敷進駐廠商所需時,需由進駐廠商共同負擔廢(污)水處理廠之後期建置及營運費用。
三、 申購程序
(一) 申請人依本園區出售公告及出售要點規定,檢齊應備申請書件正本一式1份,副本一式9份,寄送61399朴子郵局第056號信箱以郵戳為憑,收件截止日次日起由本府業務單位進行審查作業,收件截止期限為出售公告期滿當日(公告期間自105年3月23日起至105年4月22日止,為期1個月)。
(二) 各款文件應分別依序裝訂成冊,加蓋公司商號、事業機構及代表人印章,影本亦應加蓋公司商號或事業機構及代表人印章,文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三) 超過本園區土地規劃各項公共設施平均標準者,本府得不准其申購;惟申請人經洽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另行配合提供者,不在此限。
四、 出售審查作業機制
(一) 首先收件截止後,由本府業務單位就申請書件進行審查,文件齊全、申購坵塊無重複者,直接成為「申購資格暫定廠商」。若收件截止後,文件齊全之申請書件中,任一筆坵塊如有2家(含)以上廠商申請時,則提送本府設置之廠商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辦理申請人投資營運計畫書之審查作業。
(二) 其次,甄審委員會依投資營運計畫書審查結果,評定分區申請人順位名次,申請人依甄審名次之順位依序確認申購用地位置,再由甄審委員確認無誤。最後經甄審委員確認無誤之申請人始為申購資格暫定廠商,本府彙整申購資格暫定廠商之申請書件並召集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廠商申購資格,通過後始核准申購;之後放棄申購者,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五、 出售審查作業程序
(一) 本園區出售審查作業程序包括申請書件資格審查、甄審委員會審查及申購資格審定三階段。
1. 申請書件資格審查階段:文件齊全、資格符合、申購坵塊無重複者,直接成為「申購資格暫定廠商」。
2. 甄審委員會審查階段:任一筆坵塊如有2家(含)以上廠商申請時,則提送本府設置之甄審委員會,辦理申請人「投資營運計畫書」之審查作業,申請人依甄審名次之順位依序確認申購用地位置,再由甄審委員確認無誤之申請人始為申購資格暫定廠商。
3. 申購資格審定階段:本府彙整申購資格暫定廠商之申請書件製成審查提案,召集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廠商申購資格通過後始核准申購。
六、 土地價格、申購保證金、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繳款方式
(一) 土地價款:本園區土地價款(售價)原則由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召開會議決議調整審定,申請人應自行查閱最新公告價格。
(二) 申購用地總價3%保證金:按土地價款之3%計算。
(三)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按總承購土地價款(含相關作業成本)之1%計算。
(四) 申請人經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查核准承購後,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指定行庫帳戶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原繳3%保證金得無息抵充),以及1%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五) 土地價格、申購保證金、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指定繳款帳戶:
1. 銀行: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2. 戶名、帳號:嘉義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067-038-065197。
(六) 申請人因故須展延繳款期限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前7日向本府提出展延之申請,並負擔展延期間之利息(年息3%計算),其展延期限以1次為限,且不得超過2個月;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
七、 應備文件
(一) 申請人依本園區出售公告及出售要點規定,檢齊下列申請書件正本一式1份,副本一式9份,寄送61399朴子郵局第056號信箱,收件截止期限為出售公告期滿當日(公告期間為1個月)。
1. 園區用地申購書。
2. 申購用地位置圖。
3. 原料來源及性質說明書。
4. 產品製造流程說明。
5. 投資營運計畫書。
(1) 建廠及營運規劃。
(2) 財務與投資計畫。
(3) 經濟效益。
(4) 研究與發展。
6. 污染防治說明書。
7. 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1) 以法人名義申請者,檢附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表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2) 以商號名義申請者,檢附各縣市政府核准函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3) 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檢附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8. 申購土地承諾書。
9. 繳納申購用地總價百分之三保證金憑證影本。
10. 其他應備書件:如用水、用電量超過本園區平均標準者,申請人應簽具切結書,切結將自行向各該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另行配合供應。
(二) 前項各款文件應分別依序裝訂成冊,加蓋公司行號、事業機構及代表人印章,影本亦應加蓋公司行號、事業機構及代表人印章,文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八、 其他規定
(一) 本園區生產事業用地屬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強度為建蔽率60%、容積率240%,其因天然中林溪溝水區貫穿,部分土地位處山坡地範圍。
(二) 本用地除建築物、道路、水域及必要之作業、營運等人工設施外,其餘面積將儘量予以綠化。每一土地使用項目扣除其建築物、道路、水域及必要作業營運等人工設施後之空地,透水率應達70%,綠覆率應達60%為標準。
(三) 如未履行或違反出售要點及相關法令有關規定或於接獲分配位置通知書之日後放棄承購時,須沒收保證金,本府得依原價無息買回土地,如有地上物,由申請人無條件自行拆除清理回復原狀,逾期視為放棄,由本府沒收全權處理。
(四) 申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所有權狀前,不得擅自使用土地構築工事,倘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五) 申請人申購之用地內如有地下管線等公共設施,其地面除作為空地、綠地及通道外,不得構築建物或予以破壞,本園區服務中心於必要時得派員進入清理維護該地下管線等公共設施,申請人不得拒絕。
(六) 申請人申購本園區土地所從事之事業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指定之事業,應於設立、停業、歇業或移轉土地時,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自行辦理土壤污染檢測作業,所需費用由申購人自行負擔。前項污染檢測資料應同時檢送本園區服務中心1份。
(七)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53條規定繳交之下列各項費用,各項費用之收取起始日則依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1. 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2. 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
3. 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八) 本區土地內一切公共設施不得予以損害,否則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九) 申請人整地或構築建物時,應自行設置排水系統將社區之排水導入排水溝內,不得漫流,以免危害坡地及構造物之安全。雨污水收集系統並應採分流設計,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系統中或將雨水排入污水系統中。
(十) 本區產生之廢(污)水應依規定納入本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其排放水質應符合本府公告之下水道水質標準後,始得排入。
(十一) 本區內之建築物,應依照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土地使用規範、建築法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用地出入口不得對道路交叉口截角開設,以維交通安全。
九、 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生產事業用地出售手冊內容及本公告依據之法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