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令:修正「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2022-07-27
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_對照表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令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勞職衛3字第1111036561號
修正「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鄒子廉
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本要點之補助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線上資格申請:
1、至補助平台完成帳號線上申請,並上傳下列資格審查佐證文件:
(1)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3)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4)撥款帳戶影本。
2、申請附表二補助項目者,應另上傳前點規定之專業評估(設計)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評估意見(如格式一)。
3、俟補助平台通知資格審查通過,再提出經費申請。
(二)線上經費申請:至補助平台填報補助項目及金額,並上傳下列佐證資料電子檔:
1、申請表(如格式二)。
2、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影本。
3、經費報告表(如格式三)。
4、改善成果報告(如格式四)。
前項第二款檢附之各項支用單據開立之期間,應為申請年度之前一年度十月二十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二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經費報告表應詳列支出用途與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項目(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並獲補助者,應列明向各機關實際獲補助之項目與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署將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專業機構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五個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逐案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並於審核完成後,於補助平台線上通知事業單位審核結果。
(二)專業機構為辦理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得洽詢專家學者或本署委託設置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意見;必要時,並得至現場勘查,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予配合。
(三)經專業機構或本署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之必要者,得通知其於五個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補助。
(四)專業機構應定期將申請案件相關資料送本署核定,並辦理經費核銷及撥款事宜。
(五)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六)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視需要設置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審查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署指派,並聘請具職業醫學、職業衛生及健康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委員;必要時,並得至現場查驗。
(七)經核定補助之事業單位,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補助清冊」(如格式五),併金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八、申請單位之其他相關責任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申請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涉及影片、廣告、照片、刊物、手冊、海報、資訊軟體及網站等宣傳品之製作者,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三)受補助之事業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四)個人防護具之領用情形資料,受補助之事業單位應保存至少一年。
(五)受補助之事業單位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九、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督導考核:
(一)專業機構得定期考核申請單位之工作環境改善、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之執行成效,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三年。
(二)本署得查核本補助之執行情形及抽查申請單位之相關資料。受補助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減補助或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該補助:
1、成效不佳。
2、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3、重複申請補助。
4、不實申領。
5、未依規定保存各項支用單據。
6、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7、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第二款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應予繳回,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申請單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檔案下載:
令
相關申請表格及說明
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_對照表
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
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附表
公告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