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充電起飛計畫」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2022-08-31

勞動部 令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勞動發訓字第1110509923號

修正「充電起飛計畫」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充電起飛計畫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本計畫之適用對象資格,包含下列三類:

(一)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年滿十五歲以上,且所加保之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為原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以下簡稱為原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者。

(二)失業勞工年滿十五歲以上,且最近一次受僱事業單位為原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於原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後失業,且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未就業者。

2、於原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前一百八十三日內失業,且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未就業者。

(三)就業保險民間投保單位領有設立登記證明,且為原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人員,並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國籍人民。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或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者得依就業狀態,選擇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

    第一項各款之適用對象範圍,本署得視貿易自由化協議進程調整之。本部對於特定產業別另訂計畫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之事業單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比率進用足額身心障礙者且未繳納差額補助費者,不適用本計畫。

    本計畫所定期間,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日曆天計算。本計畫所稱以上、以下者,俱連本數計算。

十、本計畫訓練產業別以本署公告之政府推動政策性產業、轄區特性產業、符合訓練單位專業屬性之課程優先核班。

    本計畫不受理托育人員訓練課程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申請。

十三、訓練單位申請辦理在職訓練計畫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完成上傳程序,並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備函向辦理訓練班次地點之分署書面遞件申請,其訓練班次地點以訓練單位立案服務區域為優先,且不得跨越訓練單位立案服務區域之分署服務轄區。大專校院辦理訓練班次應以校本部、分校及其它教育部核定之訓練地點為限。

     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四、訓練單位申請年度在職訓練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規劃)。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及教學環境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與助教名冊及其基本資料表。

(六)設立登記影本(大專校院校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

(七)組織章程影本:須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目的或執行任務。但大專校院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

(八)最近一次本署TTQS訓練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含)以上之有效證書影本,且須於所提各訓練計畫之開訓日仍屬有效。

(九)執行本計畫之工作人員或專職人員名冊。

(十)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

(十一)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查核合格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十二)勞工團體應另檢附一年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八款所定本署TTQS評核證書,其有效期限於所提訓練計畫開訓日前屆滿者,應於訓練班次開訓日前一個月補具通過TTQS評核證書,始得辦理招訓;未補具者,分署應停止該課程辦理。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課程為獲得本署職能導向品質認證者,應另檢附本署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證書。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課程為取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者,應另檢附其主管機關同意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訓練單位未於招訓前補正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之訓練場地文件者,分署應停止該課程之辦理。

     利用學校本部、分校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辦理之訓練班次得免附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所定之證明文件。但屬租借他校本部、分校場地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者,須檢附校方或機關(構)同意租借之證明文件。

二十五、訓練單位辦理課程為對外招生公開班者,應於本計畫資訊系統、招訓簡章或招生廣告中,充分揭露在職訓練班次報名起迄日期、遴選學員標準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資訊。

      訓練單位自行製作招訓簡章或廣告者,應充分揭露訓練班次相關資訊,並於課程線上報名起始日前函送招訓簡章予分署備查。

      訓練單位應主動通知已錄(參)訓學員有關前點變更訊息。

二十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一)因故未開班。

(二)未如期開班。

(三)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

(四)經分署撤銷所核定之訓練班次。

      訓練單位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有重大缺失,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因訓練單位之原因,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取得本計畫補助金額,訓練單位應先代墊補助款項。經司法判決確定或經認定非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者,得另檢具證明向分署申請代墊補助款項。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三十、訓練單位至遲應於開訓三日前函送課程表至轄區分署備查,並於開訓後十四日內函送訓練課程開班學員名冊、預估參訓學員補助費用清冊、參訓學員身分證影本、契約書影本及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等開訓資料至轄區分署備查。

三十一、本計畫參訓學員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分署補助,並載明訓練期間。

      參訓學員缺課逾總訓練訓練時數五分之一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但必要時,得發給實際參訓時數證明。

      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在職訓練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

三十二、訓練單位應於結訓後二十一日內填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函送下列文件至分署,辦理學員在職訓練補助費用請領:

(一)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

(二)參訓學員出席紀錄一覽表。

(三)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影本。

(四)學員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五)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

(六)學員簽到、簽退及教學日誌影本。

三十三、事業單位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一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或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得申請本計畫之訓練輔導或辦理訓練計畫:

(一)具有效之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為合格。

(二)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或國家人才發展獎。

(三)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經分署認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服務。

(四)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以上,且未繼續申請該計畫。

      事業單位同一年度得依下列補助類型,擇一申請辦理訓練計畫: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訓練者。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參加者,由申請聯合訓練之事業單位主責相關行政連繫協調作業。

      事業單位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者,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

      已申請本署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之事業單位,不得再申請本計畫訓練費用補助。但得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

三十四、本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或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

(六)關鍵就業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前項課程屬數位學習課程、學分班、事業單位依法令應辦理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課程、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或經分署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者,不予補助。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訓練課程範圍,其課程內容屬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者,得優先核定。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課程比例,不得逾當年度核定總課程時數之百分之十。但屬政府推動之政策性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六款課程師資應由本署關鍵就業力課程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三十六、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訓練對象及人數限制如下:

(一)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外規劃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須為該事業單位之員工,並以事業單位自行規劃執行為主,委託規劃執行為輔,且單一訓練課程每場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五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者,單一訓練課程每場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二)外部訓練:選派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相同訓練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總班數滿二十五班以上者,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班數百分之五十。其外部訓練課程得於原核定之經費額度內,依執行需求轉為內部訓練課程。

三十八、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辦理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全年度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附表二)。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包含訓練計畫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計畫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決策者對訓練計畫之預期效益評價等(附表二之一)。

(四)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得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設立登記者,免附。

(五)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本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六)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七)其他必要文件。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加附所結合之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附表一之一),以及相關辦訓經驗之佐證資料。

      事業單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應另提供繳納差額補助費證明。

      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受理:

(一)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

(二)未於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四十二、事業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日期、起迄時間、地點、人數、師資名單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至遲應於預定施訓日起三日前,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

      事業單位不得任意變更經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但申請變更之項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者,應於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起三日前提出,經分署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並將變更內容登錄於本計畫資訊系統。

      事業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取消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應於原定開課時間前一小時,將變更文件傳真或寄發電子郵件至分署。

      事業單位應配合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相關學員及講師個人資料,妥善建立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並充分掌握學員參訓情形。學員參訓時應親自出席簽到。

      事業單位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十四、事業單位之訓練課程於訓練計畫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當年度十一月二十五日止之期間內辦理完竣,並依各分署核銷作業期程,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但如有特殊情事者,得以專案方式辦理。

      事業單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應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訓資料及支用單據正本,送分署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附表三)。

(三)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四)。

(四)經費支用單據封面(附表五)。

(五)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附表六)。

(六)訓練紀錄表(附表七)。

(七)成果報告一份(附表八)。

(八)支用單據(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費單據及依外訓課程核定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之發票或收據)應檢附正本,另需檢附外訓課程收據全額影本並黏貼於黏貼支用單據用紙(附表九)。

(九)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辦理核銷作業時,應檢附訓練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二張,內部訓練課程及聯合訓練課程每場次課程,應留存二張以上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人員及授課內容之照片,並應至少保存五年;外部訓練課程,應另檢附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事業單位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自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最遲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事業單位檢附之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事業單位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亦應按補助比例核實繳回。

四十五、職前訓練施訓業別範疇,以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及區域特色產業等業別為優先。

五十五、訓練單位留存訓練課程之支用單據,應妥善保存十年。遇有提前銷毀、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分署同意。

      分署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五十七、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之學員,有於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之情事,分署應不予核發補助或津貼;其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經依前項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補助、津貼之學員,自處分日起一年不得申請補助或津貼。

      前項學員參加訓練屬在職訓練者,其處分期間內除不予依本計畫補助外,亦不得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五十八、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之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補助或津貼;其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以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津貼。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經依前項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補助、津貼之學員,自處分日起二年不得申請補助或津貼。

      前項學員參加訓練屬在職訓練者,其處分期間內除不予依本計畫補助外,亦不得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五十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已開訓之班次外,分署應停止其轄區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但該轄區已無未開訓之班次者,分署應一年不予委託、核定或受理該單位於其轄區申請本計畫:

(一)未依本計畫規定期程或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等辦理訓練班次之行政作業。但其情形可改善者,得先限期令其改善。

(二)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學員管理作業,致有不實情事。

(三)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但其情形可改善者,得先限期令其改善。

(四)未依核定課程大綱施訓。但其情形可改善者,得先限期令其改善。

      經分署查核發現訓練單位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未依職業訓練相關管理措施執行者,分署應撤銷所核定之課程,且自處分日起一年內不受理該單位申請本計畫。

      前二項訓練單位辦理訓練屬在職訓練者,其處分期間內除不予依本計畫補助外,亦不得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六十一、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已開訓之班次外,分署應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

(一)因故意或過失致學員於訓練期間發生傷病,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第十五點規定。

(三)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辦本計畫。

(四)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分署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五)違反第二十九點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六)提供不實資料或要求學員配合辦理不實資料。

(七)未留存訓練班次之支用單據並妥善保存十年者,且遇有提前銷毀或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未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分署同意。

(八)辦理訓練班次之經費支出,未符合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所定訓練費用支用標準,且未於訓練班次結束後三十日內主動將差額繳回分署。

(九)訓練班次之實際支出總額,與實際收取之訓練費用總額有差額,且未於訓練班次結束後三十日內主動將差額繳回分署。

      訓練單位有前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事者,分署應以書面限期訓練單位繳回差額,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訓練單位經第一項規定處分者,於該處分日起,分署二年不予委託、核定或受理該單位申請本計畫。

      前項訓練單位辦理訓練屬在職訓練者,其處分期間內除不予依本計畫補助外,亦不得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六十二、事業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對於該課程或該場次課程應不予核發補助;其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未經分署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或訓練人數未達第三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最低參訓人數。

(二)未依第四十二點第一項所定日期登錄或回報課程執行結果。

(三)未依第三十四點第五項所定課程師資資料庫遴選師資。

(四)同一外部訓練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託訓練費用。

(五)經審核通過之內部訓練補助項目,另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六)未配合或拒絕配合分署辦理課程訪視。

六十六、事業單位於執行本計畫期間或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辦理訓練,對所提出辦理訓練相關資料、經費結報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應不予補助;其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予追還,且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提供自己或他人不實資料。

(二)浮報申請經費。

(三)隱匿以同一案件已向其他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

檔案下載:充電起飛計畫附表

訊息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