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出售「嘉義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二期(以下簡稱精機二期)」產業用地(二),公告次日起並受理申請,歡迎合格廠商踴躍申購。
2016-08-26
一、土地標示
(一)出售標的:詳旨案出售手冊「柒、出售土地坵塊示意圖」及「捌、產業用地出售坵塊編號及面積售價表」。
(二)出售土地圖冊陳列、備索地點: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地址:40758台中市西屯區府會園道169號4F,電話:04-22555879 / 05-2626986(嘉義工務所)或本府經濟發展處開發科,地址: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4樓,電話:05-3620123轉130、136。
二、出售對象及使用限制
(一)本案土地出售係供商號、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精機二期細部計畫規定之使用為限,並應符合精機二期引進產業類別限制。
(二)精機二期公共設施依本府規劃開發內容辦理,申請人不得要求增設任何公共設施。
(三)
1、申請人申購精機二期土地,須承諾於嘉義縣政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件(或發給土地使用同意書)發文或本府申辦該期土地之山坡地劃出作業經主管機關同意並公告之日(以發生日期後者為起算日)起3年內完成使用,情況特殊者且提出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得展延2次,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1年,未於期限內完成使用,本府得依其所購買土地總價扣除其3%做為未於期限內完成使用之違約金後無息買回;另申請人不得於完成使用前將全部或一部分土地轉讓供他人使用。並同意將上開內容於土地登記簿做限制條件預告登記。
2、完成使用係以取得建築物使用執造及營運所需證照,且建築物建蔽率不得低於承購土地面積之30%為認定標準。
3、本園區土地因法院拍賣等產權移轉者,受讓人須依前開出售要點第九點規定檢送投資營運計畫書及污染防治(制)說明書等資料至本府審查同意,並於審查同意後,仍受第一項於期限內完成使用與限制條件預告登記及第二項完成使用認定標準之限制。
4、申請人及前項受讓人均需依投資營運計畫內容完成興建及營運。
(四)申請人申購精機二期土地,除依法更名外,不得變更申請人名義。
三、承購土地應繳價額
(一)土地售價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審定,詳旨案出售手冊「捌、 產業用地出售坵塊編號及面積售價表」。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按承購土地售價之1%計算。
四、受理申請時間、地點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依精機二期出售公告及出售要點規定,檢齊下列申請書件正本一式1份,副本一式9份,送達本府委託之開發商-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40758台中市西屯區府會園道169號4F,電話:04-22555879 / 05-2626986)或本府經濟發展處開發科(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4樓,電話:05-3620123轉130、136)進行初審,審查作業機制及程序依本要點第11點至第19點相關規定辦理,
1、園區用地申購書
2、申購用地位置圖
3、投資營運計畫書
(1)興建及營運規劃
(2)財務與投資計畫
(3)經濟效益
4、污染防治(制)說明書
5、申購人資格證明文件
(1) 以法人名義申請者,檢附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表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2) 以商號名義申請者,檢附各縣市政府核准函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3) 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檢附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6、申購土地承諾書
7、用地總價百分之三申購保證金繳款憑證影本。
8、其他應備書件:如用水、用電量超過精機二期平均標準者,申請人應簽具切結書,切結將自行向各該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另行配合供應。
(二) 前項各款文件應分別依序裝訂成冊,加蓋公司行號、事業機構及代表人印章,影本並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文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五、申購審查程序
(一)自公告次日起30天(出售公告期滿日)受理申購案件收件,申購案件由本府或本府委託之開發商(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收件,並依土地出售要點規定,對申請書件進行初審,文件齊全、資格符合者,倘有兩家以上廠商申購坵塊相同時,由本府或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送本府設置之廠商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辦理申請人投資營運計畫書之審查作業及審定廠商申購資格。
(二)申購案件以送本府召開土地租售審查會前完成初審、召開申購投資案件說明會議或甄審作業結果為準,土地租售審查會議原則於每個月召開一次或視申購案件審查需求採機動性召開。
(三)甄審委員會依投資營運計畫書審查結果,評定申請人優先申購土地順位名次,獲優勝者之申請人為該坵塊申購資格暫定廠商。若無兩家以上廠商申購相同坵塊,免進入甄審委員會審查階段。
(四)本府彙整申購資格暫定廠商之申請書件製成審查提案,召集「嘉義縣政府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廠商申購資格,通過後始核准申購。核准申購並接獲繳款通知後放棄申購者,原繳申購保證金不予退還。
(五)本次出售公告期滿日屆至,倘仍有未申購或經申購未獲核准之坵塊,另由本府擇期再次辦理公告出售作業。
六、其他
(一)
1、申請人申購精機二期土地實際面積應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其較原申購估算面積有增減者,應按原承購價格辦理結算,補繳或退還價款。
2、申請人於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後,如因地政機關地籍圖重測或複丈致面積變更者,應按地政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案土地出售有關規定詳精機二期產業用地(二)出售手冊(第一次公告)。
(三)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一、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嘉義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二期委託開發、出售(租)及管理案」契約書。
四、嘉義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二期產業用地出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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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 1050824大埔美二期出售手冊(產二)定稿
- 1050824府經開字第10501581802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