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民國106年1月23日經貿字第10604600070號
基於「貿易法」為發展對外貿易,健全貿易秩序,以增進國家之經濟利益之立法目的,並因應新型態有限合夥商業組織成立後辦理經營輸出入業務需要,有限合夥得比照「貿易法」第9條第1項之公司、商號,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並得經營輸出入業務,以利有限合夥此一新型態商業組織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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