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輛開車上路 小心荷包受損
2023-05-23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追繳欠稅款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滯納期滿」即逾限繳日期30日,所稱「使用公共道路」則包含動態的「行駛」及靜態的「停放公共道路」,所以欠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無論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即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每次查獲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裁罰0.9倍。
舉例來說,王先生名下有一輛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11,230元,因欠繳112年使用牌照稅,於當年度滯納期滿後112年6月30日被查獲,除應補繳當年度使用牌照稅11,230元外,還會加處112年1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這段期間未徵起本稅5,568元之0.3倍計1,670元之罰鍰,但本稅不再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車主,如果尚有欠繳(含112年)使用牌照稅,請儘速至該局或就近監理機關稅務局駐徵之服務櫃檯申請補發繳款書並繳納,以免受罰。
若對牌照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4至726或721、722、73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