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算徵收,車主如因故而會有一段時間不使用該車輛,可依不使用時間之長短,向監理機關辦理停用報停(1年內不使用)或繳銷(超過1年不使用),以節省車輛不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已領有使用牌照之車輛如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則視為繼續使用,仍要課徵使用牌照稅。因此,您的愛車如因故而會有一段時間不使用,可將2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停用報停」或「繳銷」手續,以節省該車輛不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

該局提醒車主,車輛辦理停用報停或繳銷後雖然可節省使用牌照稅,但嗣後如有需要使用該車輛時,請務必記得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或「重新領牌」,否則該車輛行駛公共道路(含路邊停車)被查獲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本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若懸掛他車號牌被查獲者,依同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期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罰鍰很重,請車主留意相關規定,以保障您的權益。

您若對牌照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4至726或721、722、73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