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2023-06-28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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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