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文: |
一、為促進民間共同參與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道路植栽養護,以
達綠美化與改善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依本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所訂道路管理機
關。
三、本要點專用用詞定義如下:
(一)植栽:指本縣轄內道路人行道、分隔島及槽化島上所栽植之喬木、
灌木、草花及植被。
(二)管理:指修繕、栽植、修剪、整枝、除草、補植、澆水、中耕、施
肥、防颱、病蟲害防治、垃圾清除、傾倒扶正或移植等作業。
(三)毀損:指植栽受損、枯死、遭砍(挖)除或不法侵害。
四、本要點所稱認養單位定義如下:
(一)民間企業、團體、公私立學校。
(二)公私立機關(構)。
(三)自然人。
五、申請認養單位應以書面向管理機關提出認養計畫,並經審查核准後,
訂定認養契約。
前項認養契約,由管理機關擬定(如附件),惟該契約得由管理機關
與認養單位雙方共同議定之。
六、認養單位應善盡管理與維護責任,並負責下列事項:
(一)相關養護作業應先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得施工,並監督施工過程,
不得有未依認養計畫執行工作導致植栽毀損。
(二)認養單位對認養範圍內之植栽,如發現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
災、地震、紅火蟻、其他病蟲害等)、人為毀損或認養範圍遭占用
時,除 採取必要措施外,並應儘速通知管理機關處理。
(三)認養單位得在不影響交通安全情形下變更植栽種類,但應先擬定更
植計畫書送管理機關審核。
(四)認養單位得在認養範圍內設置認養牌示,認養牌示之材質、內容及
形狀在不影響交通安全之原則下,得由認養單位自行設計,並經管
理機關審核同意後使得辦理。
七、認養單位應派員管理認養契約所定之各項工作,並將管理人員之姓名
、地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報請管理機關備查。管理人員變更時,應立
即通知管理機關。
八、認養單位於認養期間違反本要點、認養契約或其他相關規定者,管理
機關得終止認養契約,有涉及相關設施損壞,應予復原,且一年內不
得再申請認養。
九、認養起訖時間由雙方協議訂定,並以兩年以上為原則。認養單位得於
認養期滿前一個月向管理機關申請繼續認養,並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十、認養單位不得將認養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
十一、認養單位非經管理機關核准,不得於認養路段舉辦活動、設置攤位
或作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使用;違反者,除依相關規定處理外,管
理機關得終止認養契約。
十二、認養單位有二家以上同時申請認養者,由管理機關審核評選或協調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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