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公益出租人免交土地增值稅 提供房東租稅優惠

2023-10-02

公益出租人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不適用土地增值稅

所謂公益出租人是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並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可依各地方政府規定享有房屋稅及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主要是鼓勵房東將房地出租給中低收入或是身心障礙者而給予的租稅優惠。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公益出租人將自有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依據嘉義縣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規定,房屋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該公益出租住宅出售時,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可分為「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兩種,分別規定在出售前一年內、前五年內,没有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之自用住宅,倘土地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租金補貼戶,仍屬「出租」行為,提醒民眾注意,出售該公益出租土地時,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若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向該局洽詢,電話0800-076969、05-3620909或05-2260505。

訊息來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