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辦理更名登記寺廟房屋,申請免徵房屋稅要件!
2023-12-05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可申請免徵房屋稅;但房屋如登記在個人名下,非以該財團法人或寺廟名義登記所有的房屋,則不符房屋稅免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屬自然人持有房屋,依據111年公布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規定,由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所有,該寺廟自完成更名登記之日起,方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該房屋雖自始供該宗教團體傳教佈道使用,惟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前宗教團體仍未取得所有權,不符免徵房屋稅之要件。
財稅局再次強調,為保障權益,其與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的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應於更名登記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或寺廟登記證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儘速向該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日當月份起減免,另辦理更名登記前已繳納之房屋稅,因更名登記前非寺廟所有,則不符免徵房屋稅要件,以前年度課徵之房屋稅並無錯誤,自然無法退還原已繳納之房屋稅。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101至107及所屬民雄分局05-2260505轉分機211-217洽詢。
訊息來源:嘉義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