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嘉義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

2023-12-11

法規名稱: 嘉義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勞青字第 11202991671 號 令

修正「嘉義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正部分規定如下: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設籍於本縣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 以下經營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其固定營業場所設於本縣並有稅籍登記。
 (二)第二類: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設立於本縣並有公司或商業登記 之公司或行號。
 (三)第三類:設籍於本縣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 以下,且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或取得二學分以上證明,且其事業體設立未滿五年。
  前項行業不含金融業、保險業及特殊娛樂業。

五、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 第二類申請人,如受各類疫情影響致生營運困難,本府將優先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
  第三類申請人,應於核定貸款後三個月內完成稅籍、公司或商業登記,始 得向承貸銀行申貸。

十一、申請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或承貸銀行提出:
 (一)申請表一份。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計畫書一份。
 (四)切結書一份。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份。
 (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
 (七)製造業者應提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八)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九)其他經本府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十)貸款用途為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等資本性支出者,應檢 附買賣契約、機器設備目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於申請第三類貸款者免附。
 申請第一類及第二類貸款者,免附事業計畫書。
 第一項第六款得經申請人同意由承貸銀行協助申請,但申請費用由申請人 自行負擔。
 第一項申請所需書表,由本府另定之。

十三、審查小組置成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處 長兼任,並擔任審查小組會議主持人;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聘)派擔任:
 (一)本府經濟發展處代表一人。
 (二)嘉義縣創新創業協會代表一人。
 (三)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代表一人。
 (四)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代表一人。
 (六)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表一人。
 (七)承貸銀行代表二人。
 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任期為兩年。

二十一、第三類青年創業貸款經核准者,貸款期間前二年之利息由本府全額補 貼,貸款人應分別於每年四月五日、十月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利息補貼:
 (一) 利息補貼申請書。
 (二) 貸款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三) 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本。(補貼金額為單據所列正常繳息金額,不含 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
 前項利息補貼申請書由本府另訂之。
 貸款利息補貼申請逾十個日曆天未提出者,當期不予補貼。申請文件如有 欠缺,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當期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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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修正部分規定
修正對照表

申請文件下載:

訊息來源:嘉義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