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強調:雇主應為勞工投保職災保險,維護勞雇雙方權益!

2024-01-03

雇主應為勞工投保職災保險,維護勞雇雙方權益!

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雇主,不論僱用人數多寡,皆應為勞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保),以確保渠等工作安全,並可分攤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勞動部表示,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規定,依法已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等事業單位的雇主,不論僱用員工人數,皆應成立投保單位,並於所僱員工到職之當日,為其辦理參加職保。又為落實強制納保規定,針對未依規定辦理加保之雇主,除將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外,若員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將依法於保險給付範圍內確認金額,令違法雇主限期繳納。該部強調,雇主如已繳納前開給付金額者,始得就其員工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勞動部再次呼籲,職保除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各項保險給付,保障勞工經濟生活安全外,亦具有分攤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風險功能,凡登記有案之事業單位,均應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職保,讓員工獲得完善職災給付權益,雇主亦可合理分攤補償責任,勞資雙方皆可受到保障。

職災保險給付金額提高

《災保法》中為保障員工因工作受傷造成無法工作帶來的損失,給付金額比過往提高許多:

  1. 傷病給付:原法規為傷病給付「第1年按平均投保薪資70%發給,第2年減為50%」,新法則為「前2個月領取金額為平均投保薪資100%、第3個月以後領70%,最多可領取2年。」提升給付金額。
  2. 失能給付:原規定僅「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才可請領,新法則依失能程度作判別,完全失能領取金額為前6個月投保平均薪資70%、嚴重失能50%、部分失能20%。
  3. 遺屬年金:不再以年資計算給付的金額,而是以死亡當月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50%」發給。

訊息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