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移轉房屋應於期限內申報契稅 避免繳納怠報金

2024-03-14

法院判決移轉房屋應於期限內申報契稅 避免繳納怠報金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在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期限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逾期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

財稅局指出,近年辦理加徵怠報金案件逾期申報原因,多因申報人疏漏或緩報,或經法院判決及調解、和解等原因取得不動產,卻不知應申報契稅所導致。為保障納稅者權益,建議民眾應在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會加徵怠報金,提醒民眾務必注意申報期限。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契稅稽徵規定,可撥打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服務電話(05)3620909轉104~105、民雄分局服務電話(05)2260505轉217洽詢。

訊息來源:嘉義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