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修正

2018-03-10

名  稱: 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1072000091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修正]
三、企業原借款有申請續借、展延或協議清償需要者,應先洽各金融機構依其內部所訂之協
    商規範,逕行協商處理。
    企業依本要點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依受理機關規定格式)。
  (二)聲明書(附件一)。
  (三)最近三年度財務報表影本各一份(非中小企業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加蓋稅
        捐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所得稅報表)。
  (四)營運及償債計畫書。
    前項申請之企業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者,受理申請機關為本部中小企業
    處;企業規模超過前述認定標準之非中小企業者,受理申請機關為本部工業局。
[附表]
附件一-聲明書
 
[修正]
四、本要點協商處理流程如下(附件二):
  (一)資格審查:由受理申請機關檢核企業申請資格及所提文件,符合者即委請輔導單位
        進行評估診斷。
  (二)評估診斷:先由輔導單位瞭解企業與負責人授信、票信狀況及銀行往來情形,並現
        場診斷後,就企業是否具繼續經營可行性、償債可行性及往來銀行協商條件、支持
        態度等,出具評估診斷報告並函送本部,相關評估診斷項目由本部另定之。
  (三)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診斷報告評估可行者,由本部協助轉送申請企業之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由其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協商債權處理事宜。
  (四)協商會議決議:前述協商會議決議由各債權金融機構逕行核辦,並請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將該協商會議紀錄及結果函覆本部及該企業。
[附表]
附件二-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