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嘉義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3年8月21日起生效。
2024-09-13
法規名稱: | 嘉義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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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
發文字號: | 府勞青字第 11302157841 號 令 |
修正「嘉義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十一點規定,並自113年8月21日起生效。
修正部分規定如下: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設籍於本縣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經營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其固定營業場所設於本縣並有稅籍登記。
(二)第二類: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設立於本縣並有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或行號。
(三)第三類:設立未滿五年且登記於本縣之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或立案之事業;其負責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且為設籍於本縣之中華民國國民。
2.於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或取得二學分以上證明
前項行業不含金融業、保險業及特殊娛樂業。
第一項之申請人如下:
(一)第一類:小規模商業之負責人。
(二)第二類:公司或行號。
(三)第三類:事業體或其負責人。
五、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 。
第二類申請人,如受各類疫情影響致生營運困難,本府將優先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
十一、申請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或承貸銀行提出:
(一)申請表一份。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計畫書一份。
(四)切結書一份。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份。
(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
(七)製造業者應提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免辦理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
(八)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九)貸款用途為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等資本性支出者,應檢附買賣契約、機器設備目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十)其他經本府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前項第八款於申請第三類貸款者免附。
申請第一類及第二類貸款者,免附事業計畫書。
第一項申請所需書表,由本府另定之。
訊息來源:嘉義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