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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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訊息來源: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