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創新研究獎-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獎助中小企業創新研究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2018-05-10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令 |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中企輔字第10702002310號 |
修正「創新研究獎-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獎助中小企業創新研究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創新研究獎-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獎助中小企業創新研究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
處 長 吳明機
創新研究獎-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獎助中小企業創新研究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參加選拔之中小企業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二) 申請獎助標的為企業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等項,於前一年完成,並已商業化或量產者;所稱「產品、製程、技術」以符合專利法中有關發明或新型之規定者為原則,並以獲得國內外專利或登記著作權者為優先。
四、獎助方式:
(一) 每年獎助名額以三十名為原則,實際獎助名額視本基金預算及評審委員會議決。
(二) 企業申請之前一年未曾獲本獎獎助金,經評審通過者獲頒證書及獎助金,實際獎助金額視本基金預算及評審委員會議決。
(三) 企業申請之前一年如已獲本獎獎助金,經評審通過者僅頒證書,不提供獎助金。 (四) 申請獎勵之標的如已(曾)獲得政府機關補助,經評審通過者僅頒證書,不提供獎助金。但其獲得補助並執行完畢後,再自行創新及研發程度高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