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出售「嘉義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二期(以下簡稱精機二期)」社區用地,公告次日起並受理第三次申請,歡迎合格廠商踴躍申購。
2018-11-06
公告出售「嘉義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二期(以下簡稱精機二期)」社區用地,公告次日起並受理第三次申請,歡迎合格廠商踴躍申購。
一、土地標示
(一)出售標的:詳「陸、出售土地坵塊示意圖」及「柒、社區用地出售坵塊編號及面積售價表」。
(二)出售土地圖冊陳列、備索地點: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地址:40758台中市西屯區府會園道169號4F,電話:04-22555879 / 05-2956223(嘉義工務所)或本府經濟發展處開發科,地址: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4樓,電話:05-3620123轉130、136。
二、出售對象及使用限制
(一)
1、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出售供興建住宅使用。
2、本次辦理公告出售後,剩餘未出售土地將由主辦機關依產業創新條例及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逕行處理。
3、同一坵塊若有2申請人以上提出申購,以精機一、二期申購產業用地之廠商及員工具優先承購資格。
(二)精機二期公共設施依本府規劃開發內容辦理,申請人不得要求增設任何公共設施。
(三)
1、申請人申購精機二期土地,須承諾於嘉義縣政府核發所有權移轉證明書件(或發給土地使用同意書)發文起3年內完成使用,惟倘因整體產業環境、經濟景氣循環或國內外貨幣政策變化等特殊情況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使用,申請人得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次數以1次為限,每次展延期限並不得超過2年,未於該等期限內完成使用者,本府得視財政狀況依其所購買土地總價扣除其3%做為未於期限內完成使用之違約金後無息買回;另申請人不得於完成使用前將全部或一部分土地轉讓供他人使用。並同意將上開內容於土地登記簿做限制條件預告登記。
2、完成使用係以取得建築物使用執造,且建築物建蔽率不得低於承購土地面積之20%為認定標準。
3、本園區土地因法院拍賣等所有權移轉者,受讓人須依嘉義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二期社區用地出售要點第九點規定檢送社區用地住宅興建計畫書等資料至本府審查同意,並於審查同意後,仍受第一項於期限內完成使用與限制條件預告登記及第二項完成使用認定標準之限制。
4、申請人及前項受讓人均需依本府同意之社區用地住宅興建計畫書內容完成興建及啟用。
(四)申請人申購精機二期土地,除依法更名外,不得變更申請人名義。
三、承購土地應繳價額
(一)土地售價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審定,詳「柒、社區用地出售坵塊編號及面積售價表」。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按承購土地售價之1%計算。
四、受理申請時間、地點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依精機二期出售公告及出售要點規定,檢齊下列申請書件正本一式1份,副本一式9份,送達本府委託之開發商-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40758台中市西屯區府會園道169號4F,電話:04-22555879 / 05-2956223) 或本府經濟發展處開發科(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4F,電話:05-3620123轉130、136)進行初審,審查作業機制及程序依本要點第十一點至第十八點相關規定辦理,
1、園區用地申購書
2、申購用地位置圖
3、社區用地住宅興建計畫書
(1)興建及啟用規劃
(2)財務與投資計畫
(3)員工配置規劃(配置及管理規劃)
4、申購人資格證明文件
(1)以法人名義申請者,檢附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表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2)以商號名義申請者,檢附各縣市政府核准函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3)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檢附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在職證明及勞工保險明細。
(4)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檢附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5、申購土地承諾書
6、用地總價百分之三申購保證金繳款憑證影本。
(二)前項各款文件應分別依序裝訂成冊,加蓋公司行號、事業機構及代表人印章,影本並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文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五、申購審查程序。
(一)自公告次日起20天(出售公告期滿日)受理申購案件收件,申購案件由本府或本府委託之開發商(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收件,並依土地出售要點規定,對申請書件進行初審,文件齊全、資格符合者,倘有兩申請人以上申購坵塊相同時,由本府或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送本府設置之申購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辦理申請人社區用地住宅興建計畫書之審查作業及審定申請人申購資格。
(二)申購案件以送本府召開土地租售審查會前完成初審、召開申購投資案件說明會議或甄審作業結果為準,土地租售審查會議原則於每個月召開一次或視申購案件審查需求採機動性召開。
(三)甄審委員會依社區用地住宅興建計畫書審查結果,評定申請人優先申購土地順位名次,獲優勝者之申請人為該坵塊申購資格暫定申請人。若無兩申請人以上申購相同坵塊,免進入甄審委員會審查階段。
(四)本府彙整申購資格暫定申請人之申請書件製成審查提案,召集「嘉義縣政府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定小組」審定申請人申購資格,通過後始核准申購。核准申購並接獲繳款通知後放棄申購者,原繳申購保證金不予退還。
(五)本次出售公告期滿日屆至,倘仍有未申購或經申購未獲核准之坵塊,另由本府擇期再次辦理公告出售作業。
六、其他
(一)
1、申請人申購精機二期土地實際面積應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其較原申購估算面積有增減者,應按原承購價格(每平方公尺單價)辦理結算,補繳或退還價款。
2、申請人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如因地政機關地籍圖重測或複丈致面積變更者,應按地政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案土地出售有關規定詳精機二期社區用地出售手冊(第三次公告)。
(三)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一、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嘉義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二期委託開發、出售及管理案」契約書。
四、嘉義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二期社區用地出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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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 1071101大埔美精機二期出售手冊(社區出售三)
- 1071101府經開字第10702216991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