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要點(102年3月1日廢止)
2013-04-23
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要點(102年3月1日廢止)
中華民國93年2月5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企策字第093000093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企策字第0940110319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11點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中企策字第10201000470號令廢止
一、目的:為協助中小企業因應景氣變化,順利取得營運所需資金,特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資金來源:本貸款由各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
三、貸款對象:
(一)合於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二)合於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四、貸款用途:
(一)營運所需週轉金。
(二)資本性支出(前述資本性支出係指購置機器、設備或用於修繕改良資本性支出)。
五、貸款額度:每一企業申請貸款額度之歸戶總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六、貸款期限:最長五年,由各銀行依個案決定。
七、償還方式:由各銀行依個案決定。
八、貸款利率:由各銀行自行訂定。
九、保證條件:
(一)依各銀行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信保基金有關規定送請信保基金提供最高八成之信用保證。
(二)移送信用保證案件,悉依信保基金與各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十、申貸程序:
(一)由申請企業向各銀行提出申請。
(二)由各銀行依較簡便之徵、授信程序從速核貸。
十一、管考:各銀行應定期提供信保基金貸款統計資料。
十二、呆帳責任:公營銀行承作本貸款之呆帳責任,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各經辦人員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銀行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各銀行之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