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中小企業輔導作業須知」第2點、第3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2019-02-26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令 |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中企輔字第10802000700號 |
修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中小企業輔導作業須知」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中小企業輔導作業須知」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代理處長 蘇文玲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中小企業輔導作業須知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輔導事項: (一) 諮詢服務。 (二) 短期診斷。 (三) 專案輔導。 三、輔導程序: (一) 受理程序:各輔導單位於受理企業諮詢服務或輔導時,應於本處專案計畫管理系統預查及登錄後,始進行輔導工作。 (二) 諮詢服務: 1、有關經營管理之問題,洽詢經營管理諮詢服務窗口辦理。 2、有關融資及財務管理之問題,洽詢財務融通諮詢服務窗口辦理。 3、有關產品及服務品質提升之問題,洽詢品質提升諮詢服務窗口辦理。 4、有關資訊化及電子化之問題,洽詢資訊管理諮詢服務窗口辦理。 5、有關互助合作之問題,洽詢互助合作諮詢服務窗口辦理。 6、有關創業育成之問題,洽詢育成或創業諮詢服務窗口辦理。 (三) 短期診斷:輔導單位依據企業需要之輔導項目,洽派適當專家到場進行短期診斷,並作成報告,說明企業現況及改善方案,供申請企業參考。 (四) 專案輔導:依企業需求,進行單一企業或群聚輔導。 1、成立未滿五年之新創事業,於該期間內,每年輔導次數以一次為限。如經審查確認輔導之必要性且經專案簽報核准,每年得增加為二項不同輔導體系之輔導。 2、成立五年以上之企業在同一年度內,輔導次數以一次為限,輔導期間至多連續二年。如經審查確認輔導之必要性且經專案簽報核准,於輔導期間得增加為二項不同輔導體系之輔導。輔導結束後三年內企業不得接受同一輔導計畫專案輔導。 3、本點所稱群聚輔導係指三家企業以上之共同輔導。 四、輔導之條件規範: (一) 短期診斷:短期診斷每案以不超過七個人天為原則。 (二) 專案輔導:同一企業接受專案輔導期間,仍得申請接受其他輔導計畫之短期診斷。 (三) 輔導單位受委託辦理上述各項輔導計畫,其輔導企業中未曾接受本處輔導者,應佔輔導企業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如有因政策考量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輔導者,得專案簽報核准,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