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選舉投票日出勤 雇主應給付加倍工資且不妨礙其投票
2019-03-11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118 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勞動部日前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工作者,在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出勤,雇主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勞動部說明,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工作者,雇主可依同條規定,與該等工作者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休假日應於當日放假規定的限制,但並非可使勞工完全無休假,如勞工於休假日出勤,雇主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給付加倍工資。
勞動部指出,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的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常給付,原本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依勞動部108年3月4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令規定,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勞工工作時間在原約定的正常工作時段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超過原約定的正常工作時段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計給延時工資。
此外,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後,也可選擇以補休代替出勤工資,但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的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的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為妥適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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