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
2019-04-24
輪班換班間距11小時規定,自107年3月1日施行。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勞動部已於107年2月27日公告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另於108年4月10日修正(如附件)。附件所列之工作者,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確有符合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後,商請勞動部公告。
附件檔案下載
- 108年4月10日公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pdf (101 KB)
- 107年2月27日公告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pdf (10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