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嘉義縣東石鄉、水上鄉、新港鄉、六腳鄉及朴子市,以及臺南市後壁區及六甲區為辦理114年「0728豪雨」畜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2025-07-30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 : 農牧字第1140043008號
附件 : 如文

主旨:公告嘉義縣東石鄉、水上鄉、新港鄉、六腳鄉及朴子市,以及臺南市後壁區及六甲區為辦理114年「0728豪雨」畜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地區及品項為:
(一)嘉義縣東石鄉、水上鄉、新港鄉、六腳鄉及朴子市之畜牧全品項(含畜禽及畜禽舍、堆肥舍)及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參、畜牧全品項。
(二)臺南市後壁區及六甲區之「參、畜牧」項下「七、雞」全品項及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參、畜牧全品項。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4年7月31日至8月13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市、區)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相關公所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事宜: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畜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項下「參、畜牧」全品項辦理(如附表1)。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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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農業部及嘉義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