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中小企業輔導作業須知修正

2019-06-12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中小企業輔導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企輔字第1080200306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輔導經費:
  (一)短期診斷輔導所需經費由本處全額負擔。
  (二)專案輔導所需之輔導費用,由政府及受輔導廠商分攤,其分攤比
        例由各輔導計畫視業務需求另訂之;第一點第二款之小規模商業
        其專案輔導所需之輔導費用,本處得視實際狀況全額負擔。
六、企業配合措施:
  (一)本處得要求接受專案輔導之企業,配合辦理成果發表與觀摩活動
        ,政府分攤輔導經費比例部分,可視需要予以提高。
  (二)輔導單位辦理短期診斷及專案輔導,應確實填寫工作日誌,並請
        受輔導企業確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