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2019-07-02

立法院108年6月27日通過行政院送請審議的「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完備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機制,並增訂特定工廠登記20年落日條款,將可達成「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目標。

由於臨時登記工廠有效期限將於109年6月2日屆滿,7400餘家已辦臨時工廠登記業者擔心工廠無法經營,迭有反映。鑒於臨時工廠登記展延免罰期限,只能治標不治本,應尋求徹底解決之道;推估全國農地約有1.4萬公頃上有未登記工廠,未登記工廠約有3.8萬家,不予以納管,將無法保護環境。為求在經濟發展、居民就業、環境安全三者間取得平衡,行政院爰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草案,新增第4章之1「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專章,增訂1條罰則及修正施行日期規定,共計14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不准新增
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地方政府未執行時,中央機關得逕予停止供電、供水。
二、全面納管
105年5月19日前屬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需在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納管,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並於期限內完成工廠改善;對於中高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者,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三、就地輔導,增訂20年落日條款
(一)地方政府需在本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擬訂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規劃未登記工廠管理執行方式。另經濟部需訂定執行方案,以協助推動,並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推動相關工作檢討及改進措施。
(二)經完成改善消防、環保的工廠,得申請登記為特定工廠;另曾取得臨時登記的工廠,明定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換發特定工廠登記。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期間,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不受土地及建管等法律處罰。另為督促特定工廠登記者,儘早完成用地合法,明定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間,為本法施行之日起20年止。
四、輔導用地合法
地方政府輔導特定工廠用地合法方式有:
1.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
2.非都市土地的零星特定工廠,業者可提出用地合法計畫,申請核發工廠使用地證明書,繳交回饋金辦理使用地變更。
3.都市計畫內的零星特定工廠,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五、特定工廠適當限制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限制其事業主體及登記事項變更,違反者處罰10- 50萬元,並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六、檢舉未登記工廠
另為落實全面納管,增訂吹哨者條款及獎勵制度,俾利全民監督未登記工廠。

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法在「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下,採取低污染納管、中高污染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新增工廠停止供水、供電及拆除之分級方式,以健全未登記工廠的管理;並在落實環境保護及維持產業發展下,期能達成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目標。後續尚有特定工廠申請辦法、用地審查辦法、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等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需訂定,本次修法施行日期將報請行政院定之。

檔案下載:20190627「工廠管理輔導法」懒人包

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